郵局招考為單一國營事業錄取人數最高的考試,統計近年的年平均錄取人數,高達1,600人,且相較於其他國營事業,郵局考試科目單純、應考資格門檻較低,故每次招考訊息一釋出,即吸引大批民眾踴躍報考。
唯郵局在公告考訊之後,往往距離筆試時間僅1~2個月,多數考生難以靠一己之力衝刺速成,為協助考生能以自習與演練題目的方式,在短期內迅速累積實力,本社年年改版最新相關考試用書,累積豐富的專業經驗與推薦口碑,為歷屆上榜生首選,多年來,全系列書籍已熱銷累積達13萬冊,絕對是準備郵局考試的最佳利器!
洗錢防制法是郵局招考當中,這幾年才新增的考科。而據我們觀察,這一科通常並不會出現過於艱深的題目,因此本書著重於基礎觀念的養成,涵蓋三大亮點:
★法條重點標示,牢牢抓住常考關鍵處!
★輔以簡潔圖表,非法律系也好讀好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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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1:本書有包含題庫嗎?
A1: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精選題庫和110~111年最新試題,且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3:非法律相關科系的讀者看得懂嗎?
A3:本書將繁雜的法條文字按主題重點整理,輔以豐富圖表,即便是非法律相關科系的讀者,也能輕鬆讀懂,奠定穩固基礎。
【本書適用】
這本《洗錢防制法大意》適用於中華郵政職階人員甄試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外匯櫃台、郵務處理」類科。
【本書特色】
》依郵局公告考科內容編寫
本書參酌郵局職階人員甄選進用規範所示測驗內容及範圍編寫,除收錄洗錢防制法考試重點外,另將繁複法規內文加以整理,輔以圖表說明,讓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加速試題選項判斷,獲取高分絕非夢想。
》收錄重要子法
洗錢防制法一科除了母法以外,相關子法眾多,相似概念容易看花眼。本書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最齊全法規的使命,於第二部分收錄本科重要相關子法,便利考生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相關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題庫測驗實力
本書第三部分附有精選題庫,依法規主題整理,方便讀者念完馬上進行實測,研讀成果即見真章。透過試題演練即時呈現未讀透的盲點,讓讀者真正掌握致勝關鍵。100%題題詳解,教讀者如何選對選項。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最新試題100%題題詳解
面對陌生的考科,考生們想必也感到無所適從。本書特別收錄110~111年最新試題,100%詳盡解析,配合命題分析,讓讀者能一邊模擬演練,一邊掌握正式考試的命題方向,擬定更加完整精確的應考策略,讓您從容戰場不慌張!
【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此次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商標法(111.05.04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條文第68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修正條文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修正條文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修正條文第96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修正條文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111.04.11修正公布)
修正條文第23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銀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