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在手,法條要查便有。
專營輔導國家考試的三民輔考,將班內學生的口袋搶分神器《法學知識小法典》推薦給所有面對艱澀法條,不知該從何準備起的菜鳥考生們。這本全新改版的《法學知識小法典》(書號:9786267353493)收集了國家考試中,最常出現的六大類法規,每一條法規,還額外嵌入了相關試題,不用擔心怎麼下手,先看法規,再解試題,便是最理想的準備模式。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25種法學知識法規彙整! ★內嵌十年相關歷屆試題,即時演練,掌握命題趨勢!
【適用對象】 這本《法學知識小法典》適用: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各類科。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高員三級及員級各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關務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移民行政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族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海巡特考)三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民航人員考試(民航特考)三等各類科。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學知識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大法官解釋數量已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一、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6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高普考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已第12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二、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趙雍老師根據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與社會法、性別相關法律」六大類25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三、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趙雍老師親自研究102~111年高考三級/普考/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三等/司法四等/地特三等/地特四等/關務&身障三等/關務&身障四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 1.大法官解釋(舊制)/憲法法庭判決 原大法官會議制度改制成立為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法庭方式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憲法訴訟案件,而「大法官解釋」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 2.地方制度法(111.05.25修正) 為了減少代理人資格問題,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除了避免被少數地方家族給把持,也減少後續指派代理人選時產生爭議。另由於檢肅流氓條例早在民國九十八年就廢止了,本次修法也併同刪除地方制度法第78條有關地方首長違反該條例而停職的條文規定。 3.行政院組織法 (1)111.01.19修正 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3條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4條規範。 (2)112.04.26修正 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3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3條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4.憲法訴訟法(112.06.21修正) .第52條第1項規定明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之諭知。現行條文未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規定,本法第53條規定修正後,除完備效力規定外,並使所有以該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範為基礎之各類確定判決,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 .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 .第59條規定修正後,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人民之聲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聲請時,得僅指摘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亦得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指摘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5.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2.06.09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2.06.09修正) 針對曾違反國安三法、反滲透法、黑金槍毒、有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不得參選公職,以達到掃除黑金、防止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的目的,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 6.行政罰法(111.06.15修正) 於第5條條文修正後,行為人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若有變更者,應適用「裁處時」而非「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容應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以符行政罰「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 7.中華民國刑法 (1)111.01.12修正 為有利假釋人更生,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增訂得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之規定。另外遏止新型賭博衍生之犯罪,提高賭博財物罪之罰金刑,同時刪除侮辱公署罪,並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以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及確保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並兼顧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 (2)111.01.28修正 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可能因而發生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修正第185-3條條文,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 (3)111.02.18修正 鑑於第87條原條文規定監護期間均為五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將因期限屆至而無法施以監護,顯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之規定,以達刑法之預防功能。有關延長次數惟應遵循上述程序經法院許可後延長之,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 (4)112.02.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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