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適用】
這本《刑法概要題庫攻略》適用於:
(一)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執達員類科、原住民族四等考試法警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薪資為36,505元,另外每月有4,500元的專業加給;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監所管理員為委任三職等一級,薪資起薪近42,000元。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另依服務單位不同提供危險加給、偏遠加給、值勤津貼、福利金等額外補助,每月可領50,000至55,000元不等。
【工作簡介】
一、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三、監所管理員
監獄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管理、戒護及搜檢事項。
四、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刑法條文300多條,哪些最常考?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會高分?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準?
以上關於考生對刑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依109年公布之最新修法編寫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刑法109年1月最新公布條文編寫,此書在手,109年的司法四等考試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依歷年試題分析出題範圍編排
(一)本書第一部分主題式分類試題:依刑法概要歷年常考試題分為「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兩大篇9大主題共50個重點,幫助考生有架構地練習。題目愈多表示該主題重點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讓題感蒸蒸日上。
(二)第二部分模擬試題:附有三回試題,仿司法四等書記官考試2題申論+25題選擇的混合題型,申論題題擬答、選擇題題解析,做為考生演練的木人樁,可立即演練增強實力,與實際上場做最緊密的連結。
(三)第三部分最新試題詳解:收錄近年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執達員)試題共4份,題題詳解,將理論陷阱與細節一一揭露。過去的考古題往往成為來年命題委員出題的基本素材,要想掌握本科考情趨勢,務必勤加演練!
三、500精華題,題庫就是你的彈藥庫
本書由三民專業名師精心編輯,權威名師廖震審訂,主題式分類試題+模擬試題+最新試題詳解,總題數達500題。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考生練習過往法科考古題常要克服舊題目考點與現行規定有出入的棘手問題,這點作者都貼心幫考生「超前部署」好了,本書考古題解析配合刑法109年1月最新規定翻修,除免去考生費時費心查找求解的麻煩外,也進一步突顯最新修法動態,更免去不小心誤記舊法而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刑法(109.01.15修正公布)
(1)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爰將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因上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均易造成危害,爰修正其構成要件,以符實需。
(2)修正原第一百五十條「公然聚眾」要件,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說明。倘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另提高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3)本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而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因國家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與衛生以保障基本生存需求之義務,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又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4)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損害他人信用之不實資訊,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更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