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上) | 拾書所

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上)

$ 830 元 原價 850
作者: 主編:翁岳生、董保城/副主編:陳春生、林錫堯、陳清秀、李建良、陳淑芳
出版社: 元照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4/13
ISBN: 9789575119355
頁數: 756


內容簡介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作者簡介


主編與副主編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作 者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林明鏘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詹鎮榮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謝碩駿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志光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林倖如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蕭文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胡博硯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震榮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洪家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范文清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定基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傅玲靜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宮文祥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Maurer法學院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系主任
高仁川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能源、環境與人類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李玉卿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昱梅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程明修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陳信安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
張永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林明昕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錦堂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合聘教授
吳秦雯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江嘉琪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惠東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黃銘輝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陳愛娥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退休)
蔡茂寅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簡玉聰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志方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編纂人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志偉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李鎨澂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東吳大學博士生/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內容目錄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行政程序法之制定及修正經過
 壹、行政程序法之制定/1
 貳、行政程序法之修正/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法 例
第1條 立法目的/11
 壹、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11
 貳、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比較法觀點/14
 參、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是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之展現/15
 肆、德國非要式行政程序與歐盟行政程序「良善行政」/18
第2條 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25
 壹、總 說/26
 貳、行政程序之界定/26
 參、行政機關之界定/28
 肆、行政機關之管轄權/34
第3條 適用範圍/35
 ◎注 釋/38
第4條 依法行政原則/63
 壹、條文旨趣/63
 貳、法治國原則的憲法根基/64
 參、行政行為的意涵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65
 肆、行政行為受法律之拘束/66
 伍、行政行為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75
第5條 明確性原則/80
 壹、規範之意義/80
 貳、規範之行為/82
 參、規範之範圍/8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87
第6條 平等原則/89
 壹、平等原則之意義/89
 貳、行政法規適用上之平等原則/90
 參、平等原則與主觀公權利/96
第7條 比例原則/102
 壹、條文旨趣/102
 貳、法制沿革/103
 參、原則內涵/105
 肆、比例原則的適用對象/106
 伍、比例原則的操作方法/107
 陸、比例原則與司法審查/114
第8條 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7
 壹、規範目的/117
 貳、誠實信用原則/117
 參、信賴保護原則/125
第9條 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130
 壹、規範之意義/130
 貳、應衡量之事項/132
 參、與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區別/13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134
第10條 行使裁量權原則/135
 壹、條文旨趣/135
 貳、行使裁量權的意涵及其法治課題/135
 參、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139
 肆、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149

第二節 管 轄
第11條 管轄權與變更管轄權/155
 壹、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155
 貳、管轄之變更及其公告/161
第12條 管轄權之補充規定/163
 壹、本條之適用補充性/164
 貳、通常情形之土地管轄補充規定/165
 參、緊急管轄權/167
第13條 管轄權之競合/172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172
 貳、解決方法/174
 參、必要之職務行為/179
第14條 管轄權之爭議/181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181
 貳、解決方法/182
 參、緊急臨時處置/186
 肆、權利救濟之限制/186
第15條 權限之委任或委託/189
 壹、規範意義/190
 貳、條文解析/191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196
第16條 行政委託/199
 壹、規範意義/199
 貳、條文解析/200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204
第17條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與處置/206
 壹、規範之意義/206
 貳、管轄權有無之調查/208
 參、無管轄權之處置──案件之移送/208
 肆、期間之計算/210
 伍、違反之法律效果與救濟/210
第18條 管轄權變更之處理/212
 壹、規範意義/213
 貳、條文解析/214
 參、違反之法律效果/217
第19條 職務協助/218
 壹、規範意義/219
 貳、職務協助之概念與特徵/220
 參、職務協助之要件/221
 肆、職務協助之界限/223
 伍、費用之負擔/224
 陸、應適用之法規與救濟/225

第三節 當事人
第20條 當事人之範圍/226
 壹、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226
 貳、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227
 參、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230
 肆、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231
 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232
 陸、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232
 柒、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232
第21條 當事人能力/237
 壹、概 述/237
 貳、自然人/238
 參、法 人/240
 肆、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242
 伍、行政機關/243
 陸、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244
第22條 行為能力/246
 壹、行政程序上行為能力/246
 貳、行政程序法上程序行為能力及其適用/249
第23條 程序參加/261
 壹、行政程序中第三人之參加/261
 貳、通知或拒絕程序參加決定之法律效果及其救濟途徑/267
第24條 委任代理人/26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68
 貳、代理人之意義、功能及權限/269
 參、行政程序代理人制度/271
 肆、代理人人數/273
 伍、代理人之資格/273
 陸、代理權之範圍/274
 柒、委任代理人之方式/275
 捌、代理權之撤回/277
 玖、其他問題/278
第25條 單獨代理與複代理/280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0
 貳、多數代理人/280
 參、單獨代理/281
 肆、複代理/282
第26條 代理權之效力/283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3
 貳、代理權恆定原則/284
 參、代理權消滅之原因/285
第27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8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6
 貳、選定當事人/287
 參、指定當事人/290
 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3
 伍、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3
第28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單獨行使職權/29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6
 貳、複數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6
第29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更換或增減/29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8
 貳、更換或增減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8
第30條 選定、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之方式/301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1
 貳、當事人選(指)定、更換或增減之通知/301
第31條 輔佐人/304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4
 貳、輔佐人之意義、功能與權限/305
 參、輔佐人之許可及命輔佐人到場/306
 肆、撤銷許可或禁止陳述/307
 伍、輔佐人陳述之效力/308

第四節 迴 避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310
 壹、概 說/311
 貳、迴避事由/312
 參、迴避的適用與效果/314
第33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事由/317
 壹、概 說/317
 貳、適用的範圍與程序/317
 參、迴避規定的不確定性/321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34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324
 壹、與德國法比較分析/324
 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啟動程序開始之義務/325
 參、人民依法申請事項/327
 肆、小 結/327
 伍、案例分析/328
第35條 當事人申請之方式/330
 壹、口頭與書面申請/330
 貳、法規另有規定之申請方式/331
 參、案例分析/331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6條 依職權調查證據/333
 壹、職權調查主義/333
 貳、職權調查之範圍/335
第37條 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346
 壹、當事人自行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346
 貳、當事人參與證據調查/347
第38條 製作調查之書面紀錄/349
第39條 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351
 壹、調查方法之容許/351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概念及依據/353
 參、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及程序/354
 肆、「陳述義務」之存否及內涵/355
第40條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證據資料/357
 壹、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之依據及範圍/357
 貳、要求提供之程序/358
第41條 鑑定/360
 壹、鑑定及鑑定人之概念/360
 貳、鑑定之必要性/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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