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營建工程,不論業主是否是公家機關,由於營建工程契約一定有不明確(因為幾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明確、沒有漏洞)以及營建工程契約的本質,包括設計規劃欠周、契約解釋權歸屬、工期長、金額龐大、物價變動、氣候變化、工地不可預知等情況,難免一定會發生雙方的爭議。法院訴訟往往要經過多年或三審級的纏訟,仲裁機制是另一種可供選擇和節省時間的方法。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成立四年來,已完成仲裁判斷的案例有34件,本書從34件中擇提20件,依各案之爭議癥結、事實探討、攻防論辯、仲裁判斷及參考法院判例,重新編撰,隱諱當事人、仲裁人姓名及特定標地名稱,皆以代名詞稱謂,以不違仲裁秘密原則,又可達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效果,藉啟仲裁人彼此砥礪與切磋,提升仲裁品質。
編撰召集人:尤英夫律師
指導委員:楊敦和校長 吳永乾院長 高瑞錚律師 顧立雄律師 王寶輝律師 蔡欽源所長 沈銀和教授 蔡調彰律師 蘇錦江理事長
編撰委員:陳峰富律師 趙梅君律師 蕭偉松律師 陳錦芳律師 郭躍民律師 曾彥芬律師 卓家立律師 林森敏律師 楊明廣律師 胡智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