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導論 | 拾書所

土地徵收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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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乃指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土地財產權,並予以相當補償之一種行政行為,其對土地財產權人無異是遭受「特別犧牲」,是其屬「侵益」行政處分,但對於需用土地人卻是「授益」行政處分,是於處理上須謹慎為之。尤其於實務上,倘與德、日兩國相較,我國無論是徵收之數量或面積,著實超出甚多。近日不當區段徵收業已引起社會不安與重挫政府威信,其背後所隱含問題之重點應在於:究竟徵收核准機關如何為審查?固然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2項臚列7項審查事項(基準),可資依據。但於實務操作上,仍顯問題重重。茲以其中「公益性及必要性」此一基準為例,則各基準(指標)間之「權重」為何?如何審查?相關法令對該「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權衡機制均付之闕如。從而乃予人有「恣意」徵收之虞,則被徵收人抗爭情事之層出不窮,實不為奇。
按於土地徵收完成後,亦將導致所謂「衍生性」徵收,其包括一併徵收、附帶徵收、保留徵收、撤銷徵收、廢止徵收以及徵收失效(區段徵收除外)等類型,嚴格而言,此非屬「典型」徵收,但於學理上,該等衍生性徵收亦屬於土地徵收整體之一部,是主管機關仍應基於「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妥予處理。
鑑於上述問題,本書體例之安排為:首先於第一編分析土地徵收之意義、要件與種類,並以德、日兩國為參考對象以建構其基礎理論。於第二編分述土地徵收之實施與補償制度,並於其後分析幾則案例。於第三編則分析「衍生性」土地徵收,並一併分析其相關司法判解,以求理論與實務之結合。最後,於第四編乃先分析區段徵收之法律基礎與制度演變,繼之則分析其實施制度,並採「基礎法規」與「實務操作」兩分列之撰寫模式,於其後簡述其相關問題與提出本書見解,俾利讀者參考與思考。

作者簡介:

陳明燦

學歷:

中興大學地政學系法學學士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法學碩士

德國波昂大學農業政策研究所農學博士

學術專長:

土地法、計畫法、法律經濟分析

現職:

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特聘教授

兼任: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著作:

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2001年3月)

農地政策與法律(2005年2月)

國土政策與法律(2006年3月)

土地法專題研究(2008年11月)

土地法論──實例研習與裁判評析(2011年2月)

土地重劃──理論與實務(2012年10月)

土地徵收導論(2013年9月)

以及土地法等相關學術論文13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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