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則 | 拾書所

鹿特丹規則

$ 784 元 原價 800

民國101年返休之後,驚覺生命日衰,體力大不如前。纔深知「歲月忽已晚」,若再虛度磋跎餘生,就要變成李後主所寫「相見歡」那樣,「桃花謝了春紅,太匆匆」,最後難免落得「自是人生長恨水長東」了。

有時午夜夢廻,不免突發奇想,想變賣所冇家當,買盡天下所有繩索,結成一根無限長的繩子,把太陽綁住,讓時光停留不去,但「從來繫日乏長繩」,李白不是已說:「長繩難繫日,自古共悲辛」嗎。人還是實際一點,惜取寸陰吧。

於是,遂收攝心神,不再「拔劍四顧心茫然」,乃摒絕不必要的酬酢,專心致力於未了之事。本書之成,即其中之一。鹿特丹規則,全名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蓮輸契約之公約」,吸納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海牙威士比規則及1978年漢堡規則,定於一尊,並將批量契約及電子運輸記錄等融入,其能增進法律確定性,提高國際貨物運輸效率和商業可預測性,乃預料中事。

撰述本書時,雖已盡力展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歷年出版之資料及中外文獻,但汲深綆短,恐仍有不盡不至之處,祇有請海涵包容了。當然,也很感謝小女楊詠晴博士和不時從英國寄回寶貴的文獻,豐富本書不少內容。

作者簡介:

楊仁壽

民國31年 (昭和17年,西曆1942年) 2月17日出生

民國49.9~53.6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民國53.9~54.9 服少尉預官役

民國53.12.30 司法官高等考試及格

民國54.9~55.12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七期結業

民國56.1~57.3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補檢察官

民國57.3~57.12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後補推事

民國57.12~61.9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

民國59.9~61.7 中國文化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畢業

民國61.9~68.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推事

民國68.4~69.9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民國68.9.29 當選第十七屆時大傑出青年

民國69.9~73.4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民國71.9.11 司法院保舉最優人員,獲總統頒榮譽獎章

民國73.4~74.5 最高法院推事

民國74.5~77.4 司法院第三廳廳長

民國77.4~79.3 司法院第一廳廳長

民國79.3~80.11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80.11~82.9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82.9~84.5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84.5~85.2 司法院副秘書長

民國85.2~85.1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85.12~86.12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民國86.12~88.3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

民國87.2~101.2 東吳大學兼任教授(教育部教字第九四四三號教授證書)

民國88.3~92.9 司法院秘書長

民國92.10~95.2 司法院大法官

民國95.2~96.9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民國96.9~101.2 最高法院院長

民國101.2.16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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