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災害補償法制之研究ILOSH104-R331 | 拾書所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法制之研究ILOSH104-R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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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取多元管道,散見於數個法律。包括民國七十三年制定實施迄今之勞動基準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條以下規範雇主責任之職災補償制度,另外民國四十七年制定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中,亦置有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制度,民國九十年開始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亦有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相關規定。雖然看起來我國花了相當大心血朝向完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之建構,不過散見各個法律,以及略嫌疊床架屋之制度設計,是否會分散保障勞工之有限資源,乃至日趨複雜化之職災補償制度,是否對勞工權益是最妥善之保障方式,實值得深入檢討。 以架構於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職災保險給付而言,受限於現行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之架構,職業災害保險與普通事故保險共用相同之投保薪資分級表,故而二者之投保金額需為一致;如此對於真正有需要受到職災保險照顧之勞工,不論在傷病、醫療、失能與死亡等給付上,即無法享有充分之補償給付。 觀諸世界主要先進國家,於規劃設計職災勞工保障制度上,大都將職災勞工保險給付與普通事故保險區分開來,將勞工保險與普通事故保險脫勾,採取單獨立法模式,以期建構最完善充分保障之職業災害勞工保障制度。 因此,為了充實我國之職災補償制度,本研究先從法制面徹底瞭解我國目前職災補償制度之法規現狀,其次研究先進國家之職災補償制度以及實施經驗,並藉由對利害關係人的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歸結出職災補償之主要問題點,藉此對我國未來重新建構職災補償制度,提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之立論基礎。最後並提出目前相關三個法律之修法建議與重點,包括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期能作為我國未來重要勞動政策釐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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