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部未完成的書稿,寫於一九六二~一九六五年間。全書計畫分為七章,但只完成了前面的一至四章。「文革」動亂中梅汝璈先生橫遭批判,所有的文稿都被沒收,他原定的寫作計畫自然無法實施,直至一九七三年悄然辭世。所幸當時業已謄清的前四章底稿得以索回,並由法律出版社於一九八八年首次出版,又於二..五年以新版發行,其價值自不待言。書中外國人名與現今通行譯法不盡一致,為尊重原作,未作修訂。不幸的是,那些還沒有來得及展開論述的寫作提綱、還沒有抄錄的手稿以及大量資料卻不知所終,成為無法彌補的損失和永遠的遺憾。
作者簡介:
梅汝璈(1904年11月7日-1973年10月17日),字亞軒,祖籍湖北省黃梅縣,出生於江西省南昌縣,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律師、政治人物,曾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梅汝璈奉國民政府派遣,於1946年到1948年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審判日本戰爭罪犯。在兩年半開庭的過程中,梅汝璈在「法官席位之爭」、「起草判決書」、「堅決死刑處罰」等問題上維護了中國的立場。
1973年10月17日,梅汝璈逝世,享年68歲。 1976年底,梅汝璈的家人遵其遺囑,將東京審判判決書中文原稿及其在東京審判時穿過的法袍,無償捐贈中國革命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