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國102年是改變臺灣會計發展重要的一年,臺灣開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優點包括提升資本市場的國際評比與形象、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國際會計準則的核心價值是採公允價值會計、原則式會計,也強調管理角度下會計與組成分(組件)會計,這些觀點與我們以前採用美式觀點會計有重大不同,臺灣的會計從業人員、會計的教育與國家考試都將以國際會計準則為依規。
貳、臺灣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三階段如下:
(一)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主要金融業,自民國102年起依2010年版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民國102、103年國家考試以2010年版為考試範圍。
(二)第二階段:自民國104年起依2013年版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民國104、105年國家考試以2013年版為考試範圍,非上市上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也開始試用國際會計準則,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採國際會計準則。
(三)第三階段:自民國106年起,不再區分版本,國際會計準則公報採逐號認可,民國106年(含以後)國家考試以考試年度前一年底經金管會認可的各號國際會計準則為主,如民國108年國家考試以民國107年底經金管會認可為範圍。
參、本次改版,配合國際會計準則重大改變,全面重新修改,說明如下:
(一)IFRS 9(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關於選擇權時間價值之會計處理有所改變,依據IFRS 9第6.5.15段規定,當企業將選擇權合約之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分開,並僅指定選擇權內含價值變動作為避險工具,時間價值之公允價值變動,應在與被避險項目相關之範圍內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而非列入當期損益。
(二)據IFRS 9第6.5.16段規定,當企業將遠期合約之遠期部分與即期部分分開,並僅指定遠期合約之即期部分價值變動作為避險工具,或當企業將金融工具之外幣基差自該金融工具分開,並於指定該金融工具作為避險工具時將其排除在外,企業得以適用於選擇權時間價值之相同方式,將第6.5.15段適用於遠期合約之遠期部分或外幣基差。
(三)民國108年起開始採用IFRS 16(租賃),承租人一律按融資租賃處理,除非是短期租賃或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賃,得選擇不適用融資租賃。承租人應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或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兩者孰低者認列資產已經取消,租賃資產改為「使用權資產」,母子公司間有租賃相關交易,合併沖銷底稿分錄,有所改變。
筆者講授高等會計學數十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有些則未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寫,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以國際會計準則為範圍,本書內文含許多範例說明,並廣泛收集近年會計師考試、會計研究所與相關國家考試有關國際會計準則之考題,以利讀者參加相關會計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