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責任法制是民主法治國家基礎,沒有追究國家責任的機制,民主就無法落實,人民就不會是國家的主人。臺灣於1980年代開始施行國家賠償法,才開啟了依法行政的時代。
本書與一般國賠法教科書不同之處,係採用法學方法論的架構,分別就「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論述國家責任的體制。
首先從法本質論出發,論述國家的道德性,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國家不可以有違法之行為。公職人員係「代表」,而不是「代理」國家從事法定職務。國家責任應該是一種「自己責任」,不是「代位責任」。憲法第24條要求立法者應該制定國家賠償法,係屬憲法委託。
在立法論上,國家責任分別由「國家賠償」與「行政補償」構成,國家賠償係對違法行為而設,有專法為一般性規定;行政補償法制則散見於各種行政法規。
在法解釋論上,分別針對各種公務員違法行為及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的國賠責任類型,以臺灣發生的具體個案,探究各種構成要件的內涵。
在法適用論上,檢討相當因果關係的實質內涵及判斷步驟,處理了國賠法上特有的證據法問題,並針對侵權行為客體種類、過失相抵及損益相抵方面,論述如何確定賠償範圍。在「過失相抵」的議題上,本書針對實務上通常未加說理的過失相抵案型,提出「折半理論」,以供實務上計算請求權人過失程度的依據。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
教育部公費留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考試經歷:
公證人高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著作: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生活的新思維
憲法要義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行政法要義
教育行政法要義
法學方法論
國家賠償法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