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公訴檢察官之蒞庭活動,向來被視為不過是交互詰問技術而已。作者為公訴檢察官,本於蒞庭經驗及蒞庭前後之準備與省思,嘗試建立以聲明異議為核心概念,源自準備程序,並貫穿詰問及詢問活動之蒞庭理論。本書共分三十五章。透過本書,作者檢視蒞庭活動之實然現況,並勾勒其理想面貌。為使觀念更加明瞭,作者創設若干專有名詞,其中包括:異議權之胚胎期、成熟期及終老期、異議類型之流用、異議類型之轉換、異議事由之流用、異議事由之轉換、邏輯順序理論、修正可能性防止理論、爭點擴散防止理論、異議目的理論、直接式異議、間接式異議、未附帶建議之異議、附帶終極式建議之異議、附帶非終極式建議之異議、句首異議、句中異議、句末異議、句外異議、狹義不合法之異議、廣義不合法之異議、無效之異議聲明、誘導式異議、結盟式異議、事實上異議權、異議權之配額、可容許之假設性問題、假性假設性問題、單純單數問題、單純複數問題、假性單數問題、假性複數問題、廣義重覆性問題、詰問問題不當之目的錯誤型及角色混亂型、詰問問題無效、窮盡選項之詰問問題、未窮盡選項之詰問問題、選項內瑕疵、選項外瑕疵、實然待證事實、應然待證事實、實然待證事實之主體面擴張、實然待證事實之客體面擴張、二階段待證事實、直接待證事實、最終待證事實、待證事實之具體性、抽象性及涵蓋性要求、爭點及非爭點之拘束力、非窮盡性及浮動性、顯性爭點、準顯性爭點、隱性爭點、顯性非爭點、隱性非爭點。本書可作為檢察官、辯護律師及刑事庭法官工作上之參考,亦可供其他讀者一窺檢察官蒞庭活動之究竟。
作者簡介
彭聖斐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檢察官(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畢業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臺灣司法官考試合格
臺灣律師考試合格
TOEIC 990分
日本語能力試驗N1合格
自序
史前時代,人類透過仰望日月星辰瞥見宇宙一隅,然因欠缺理論基礎,就宇宙之瞭解甚為有限,且充滿謬誤。雖亦有觀星活動,但僅止於找尋星體並確認其移動軌跡之技術層面,並無豐富理論支撐。嗣後,物理天文學出現,提供人類必備之理論基礎。人類亦基於該等理解,成功脫離地心引力,探索未知世界。
刑事審判之公訴領域實亦為浩瀚無邊之宇宙,且至今仍以未知速度向外膨脹擴張。然而,許多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刑事審判工作者,不論對於以辯護人為中心之辯護領域,抑或對於以檢察官為中心之公訴領域,皆認為不過是交互詰問技巧而已,並無理論可言。
此外,滿天星斗確實令人驚歎不已,但與史前人類觀星相較,筆者認為現代之蒞庭活動更為有趣。其中尤以交互詰問及與其相關之蒞庭活動最為如此。對筆者而言,蒞庭有如年少時期前往遊樂園玩耍一般。蒞庭前甚為期待,蒞庭時盡情享受,甚至產生自我實現之效果,蒞庭後則回味無窮,期待下一次蒞庭的到來。雖然偶因長時間之交互詰問而略感疲倦,但此有如短時間在遊樂園內體驗過多遊樂設施一般,應歸因於「玩太久」,絲毫不減蒞庭活動之趣味性。然而不可諱言的,部分檢察官並不覺得蒞庭有趣,更遑論享受蒞庭活動。
基於以上對公訴領域及蒞庭活動之基本理解與感受,筆者提筆撰寫本書,內容包括個人蒞庭前之思考策劃、蒞庭時之所為所見,及蒞庭後之反省與檢討,亦包括個人平日反覆思量再三之公訴蒞庭問題。在本書中,筆者透過聲明異議概念,觀察兼具知性美與感性美之公訴宇宙,並試圖建立一個以交互詰問及聲明異議為中心,且擴及準備程序之公訴理論架構,使蒞庭活動徹底脫離技術層面,成為具有豐富理論內涵之社會科學。
本書書名以「聲明異議:刑事詰問及詢問程序的光與影」為主標題,乃因本書以聲明異議為核心概念,檢視以證人、鑑定人為對象之詰問程序暨主要以被告為對象之詢問程序之「實然」樣貌,並勾勒該等程序之「應然」樣貌。所謂「光」,乃指對檢察官、辯護人而言,若異議權之行使趨於理想境界,不論於聲明異議之際、遭對造聲明異議之際、行詰問或詢問之際,皆將產生極為正面之影響,有如一道光束射入整個黑暗法庭一般,令人眼睛為之一亮。但有光必生影。對異議權之行使而言,所謂「影」,則指絕非一遇對造提出有瑕疵之詰問或詢問問題,即一律聲明異議。異議權之行使固然有其豐富之內涵,然亦有其無法割捨之界限。對檢察官而言,聲明異議乃是手段,並非目的。若一味地聲明異議,忽略「異議權配額」之概念,將使聲明異議淪為對辯護人之法律教學。刑事審判乃是發源於準備程序,直至審理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甚至提起上訴,終於匯入大洋之長河,檢察官及辯護人則以詰問及詢問活動為舟,順流而下。載舟之水,則是異議權概念。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若異議權運用巧妙,當能一路順利航向大海,但若一味興風作浪,則有翻船落水之可能,此乃「影」字之意。至於本書之副標題「檢察官蒞庭活動的理論化嘗試」,乃呼應筆者所述公訴領域蘊含豐富理論內涵,卻遭矮化為技術層面之現況,並揭示筆者撰寫本書之最終目的:建立檢察官蒞庭理論。
本書提筆於2018年6月間,然於執筆期間工作繁忙,雜務接踵而來,未曾間斷,導致寫作進度遲緩,預定完成日期一延再延,直至2021年8月終於完稿,前後歷時三年有餘。筆者感謝蔡妍蓁學妹、謝祐昀學弟二人在筆者寫作期間持續之支持鼓勵、耐心聆聽與意見分享,不但使筆者更加堅定持續寫作之決心,更讓筆者深信,體悟公訴領域浩瀚無邊,並享受蒞庭活動無窮趣味之檢察官,絕非僅有筆者一人。筆者並感謝劉景宜及黃志中二位審判長明快穩健之訴訟指揮,暨對檢察官、辯護人相關訴訟權能之高度尊重,使筆者於本書寫作期間,能更有效率地發揮蒞庭能力,並持續探索蒞庭趣味。最後,筆者更感謝家人一直以來的無私奉獻、充分體諒與全力支持,此乃本書終能完成之最重要關鍵。
目錄
一、前言:異議權於我國刑事審判實務之現況 1
二、檢察官蒞庭之基本能力 7
三、一審蒞庭之基本流程介紹 31
四、詰問程序與詢問程序 43
五、異議權人、被異議人及異議標的 85
六、複數被告案件之詢問被告甲與詰問證人甲之不同 97
七、聲明異議之方式 115
八、直接式異議與間接式異議 139
九、對證人、鑑定人之回答聲明異議 157
十、以證人先前證述或供述打擊或再確認其審理證述 207
十一、句首、句中、句末異議與假設性問題 231
十二、複數問題 257
十三、重覆性問題 271
十四、檢察官聲明異議之理由 289
十五、辯護人之異議聲明 337
十六、異議聲明遲誤時機 353
十七、檢察官異議權遭漠視之因應方式 373
十八、檢察官陳述意見權遭審判長忽略或漠視之情形 391
十九、異議權之胚胎期、成熟期、終老期 395
二十、同一被告有複數辯護人之特殊情形:再論異議權胚胎期與成熟期之關係 439
二十一、不同被告有不同辯護人之特殊情形:三論異議權胚胎期與成熟期之關係 447
二十二、蒞庭前擬問 463
二十三、待證事實之設定 545
二十四、逾越待證事實與逾越主詰問範圍之區別 587
二十五、主詰問與反詰問之優劣選擇 607
二十六、非爭點與前提事實 627
二十七、從一般式異議到誘導式異議 679
二十八、從誘導式異議到結盟式異議 695
二十九、事實上異議權 711
三十、交互詰問鑑定人之特殊性 737
三十一、異議權之配額 761
三十二、異議權行使之理想境界 765
三十三、本書與國民法官法之關係 771
三十四、蒞庭心情 779
三十五、後記: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