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公路工程施工規範」始於民國78年7月頒布實施,以作為公路工程一般施工之共同遵循準繩。期間,由於工程技術不斷精進及生態環保觀念的產生,為使公路工程之施工能與時俱進,分別於90年、93年及104年進行三次部分條文修訂;97年則進行全面檢視並予進版。
本規範內容包含「總則」、「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混凝土工程」、「排水工程」、「邊坡工程」、「交通設施及其他工程」、「工程安全環境衛生措施」及「環境保護措施」等十一篇。本次僅針對規範第02898 章「標線」進行部分條文修訂,修訂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1.配合 CNS 規定而修訂相關條文,包含 1.4.1 節、2.1.1 節、2.1.2 節及 3.3.1 節。
2.配合「交通工程規範」與參考高公局及台北市政府相關施工規範而新增 1.4.4 節,修訂相關條文包含:2.1.2 節、3.1.3 節、 3.1.4 節。
3.因應交通工程新技術「預成型標線(Preformed Road Marking)」 之新增條文包含:1.2 節、2.1.4 節、3.1.5 節
本規範編訂原則說明如下:
1. 本規範主要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德國標準化學會標準(DIN)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規定編訂之;本規範格式及章節之編排,則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架構為藍本。
2. 本規範條文為原則性規定。鑑於工程材料、設備及工法等發展日新月異,各工程主辦機關應用時應依工程特性、工址環境、地質條件、耐用年限及經濟效益等因素,增訂必要之詳細規定,以符實際需求與技術發展現況。
3. 本規範未規定者,得引用其他法規、相關規範或參考最新技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