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橋梁設計規範乃為橋梁工程人員從事鐵路橋梁設計之準繩。本部民國88年6月頒布「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後,為因應鐵路橋梁設計之整體性技術考量,責成高速鐵路工程局於89年12月委託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參酌美、日、德等國家最新鐵路橋梁設計規範架構,配合國內現有之各種鐵路系統及工程設計環境,編訂「鐵路橋梁設計規範與解說」草案。
本部復於93年4月起委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負責辦理本規範草案之複審作業,並聘請國內產官學界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本規範草案進行逐條審定,本規範於93年底頒布施行。
本次修訂內容,章節架構由93年版的五個章節擴增至六個章節,主要新增第六章耐久性設計內容,並與公路橋梁設計規範部分內容進行整合,希冀統一橋梁設計技術之要求。另考量本規範頒布迄今已逾10年之久,爰納入本次修訂內容後並予進版。
本規範之編訂原則敘明如下:
1. 本規範適用於一般性具鋼軌鋼輪之鐵路橋梁,包括高架橋、跨越橋及河川橋等。如屬特殊鐵路系統(如特殊軌道結構、特殊列車載重等)、特殊結構橋梁(如吊橋、斜張橋等)、特殊用途橋梁(如活動橋、軍用橋等)及跨徑超過150公尺者,除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外,應就其特殊性作特殊考量。
2. 本規範適用於鋼筋混凝土結構、預力混凝土結構、鋼結構、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及鋼材與混凝土合成結構等之鐵路橋梁設計,設計方法可以採用容許應力法或強度設計法。有關耐震設計部分則依部頒「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3. 本規範使用之單位以公制、國際單位制(SI制)併列,以供實際需要。
4. 在災害、事故或試驗時,須設置之短期使用臨時設施,可不需依照本規範之規定。本規範未涵蓋部分,請參酌國內外相關規範之規定。
最後,期盼本規範的頒布,對國內鐵路橋梁之安全性及功能性以及完整性之設計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