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53322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53322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