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 拾書所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 774 元 原價 860

本書特色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作者簡介
勝平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瑞希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雖然本書在老師們眼裡是本不入流的補習班講義,但筆者仍秉持著對民事訴訟法大大的熱情,把本書當論文在寫,希望能帶給讀者小小的啟發。


三版序
  時間飛快又到了提筆寫序的時候,感謝讀者的支持,讓本書得以繼續出版。新的一年,期望本書能夠繼續作為讀者在國考路上的總複習講義、工具書、掃盲書。
  本次改版內容大致分為以下幾點:
1.新題目增補
從111年司律、111、112年司法特考與112年法研所考試中,挑選較具重要性之考題加以破解與解析。
2.新文章增補
從上次出版至今,學者發表不少新文章,故增補較有考相之重要文章。例如:裁判分割共有物與同一事件、獨立主參加訴訟、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再審訴權、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額、新法修正與訴權理論,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讓所有權、跨審判權之判決效力、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等。
3.實務見解增補
有鑑於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試越來越常改編實務見解作為考題,故本次改版將這一年來具有考相之實務見解一一收錄,並持續關注111年高等法院座談會之提案問題及大法庭裁定,以作為未來考題之模擬。
4.完善過往缺漏
重新檢視前版書籍對於重要爭點收納之完整度,並針對前版未盡完善之處增補或修改。例如:審判權積極衝突、民訴§56-1與民法828§Ⅲ、反訴與附帶上訴、違法取證,民法§767舉證責任等。此外,對於破解HERE有不正確之處亦加以修正。
  最後,本書得以順利出版,有賴於主編柔彣學姊的包容與責編肇昌的嚴謹,還有易、涵、書欣、熱心匿名讀者對於本書二版的指正,謝謝你們。除此之外,特別感謝莉莉安還有家人在我身體不適時的貼心照護,沒有你們的幫忙我恐怕到現在還是臥病在床。
  今年對我來說是特別艱難的一年,除了功利的追求外,對於好好生活以及保持健康有了更深的體悟,所以除了祝福讀者能順利上榜外,更重要的是希望你們能永遠安康、永遠善良,也別忘了一定要相信自己是最棒的。

勝平
2023.7於萬華自宅


目錄
Chapter 1 民事訴訟法原則
爭點1‧修正式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爭論‧1-2
Q1.辯論主義之意義與內涵?‧1-2
Q2.修正式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意義與區別?‧1-2

Chapter 2 法院
SECTION.1 審判權與管轄權‧2-2
爭點1‧審判權衝突之處理‧2-2
Q1.何謂審判權?法院應如何調查審判權之有無?‧2-2
Q2.審判權衝突應如何處理?‧2-2
爭點2‧公私法交錯之審判權歸屬‧2-9
Q.公私法交錯之審判權歸屬為何—以釋字第758號案件為例?‧2-9
爭點3‧管轄權之種類與區分標準‧2-13
Q.管轄權之種類與區分標準為何?‧2-13
爭點4‧民訴§10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範圍‧2-15
Q1.民訴§10Ⅰ規定「不動產物權」所指為何?其性質為何?‧2-15
Q2.民訴§10Ⅰ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是否包含「占有」?‧2-16
Q3.民訴§10Ⅰ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是否包含「民法§767物上請求權」?‧2-16
Q4.民訴§10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所指為何?其性質為何?‧2-17
爭點5‧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2-18
Q1.民訴§20本文如何適用?‧2-18
Q2.民訴§20但書之性質為何?‧2-19
Q3.民訴§53③與民訴§20本文之關聯為何?其性質為何?‧2-20
爭點6‧合意管轄之要件與限制‧2-22
Q1.合意管轄之性質、種類為何?‧2-22
Q2.成立合意管轄之要件、限制為何?‧2-23
Q3.如果當事人合意管轄意思不明,應如何解釋?‧2-24
Q4.合意管轄對債權受讓人之效力為何?‧2-25
爭點7‧應訴管轄之效力‧2-28
Q1.應訴管轄之要件為何?‧2-28
Q2.應訴管轄優先或職權移送優先?‧2-28
爭點8‧管轄原因與本案請求原因競合之處理‧2-29
Q.如何判斷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2-29
爭點9‧管轄之移送與錯誤之救濟‧2-32
Q1.管轄錯誤如何處理?是否可以上訴救濟?‧2-32
Q2.違反專屬管轄而依民訴§469③提起上訴第三審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34
Q3.合意管轄與專屬管轄競合時,應如何移送?‧2-35
爭點10‧國際管轄權之判斷‧2-39
Q1.國際審判管轄權之判斷標準為何?‧2-39
Q2.共同訴訟之國際審判管轄權?‧2-41
Q3.何謂緊急管轄權?‧2-44
Q4.法院就國際審判管轄權應如何為審查?‧2-44
爭點11‧跨審判權之判決效力‧2-47
Q1.審判之先決問題涉及他審判權之審判事項應如何處理?‧2-47
Q2.民事確定判決對於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有如何之拘束力?‧2-493
SECTION.2 迴避‧2-53
爭點1‧民訴§32⑦「前審裁判」之範圍‧2-53
Q.民訴§32⑦「前審裁判」之範圍為何?‧2-53

Chapter 3 訴訟主體
SECTION.1 當事人確定‧3-2
爭點1‧當事人確定之判斷標準‧3-2
Q1.當事人確定之意義?‧3-2
Q2.當事人確定之判斷標準?‧3-2
SECTION.2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3-6
爭點1‧當事人不適格與訴權理論之關係‧3-6
Q1.訴權理論為何?‧3-6
Q2.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3-10
爭點2‧訴訟擔當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基礎‧3-12
Q1.判決效力擴張之實益為何?‧3-12
Q2.既判力擴張之正當化基礎為何?‧3-12
爭點3‧分公司之訴訟上地位‧3-14
Q1.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3-14
Q2.分公司有無當事人適格?‧3-15
Q3.訴訟中將分公司改為總公司是否為訴之變更?‧3-15
Q4.分公司所為訴訟,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總公司?‧3-16
Q5.總公司可否為分公司提起上訴?‧3-16
爭點4‧合夥團體之訴訟上地位與判決效力範圍‧3-18
Q1.合夥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3-18
Q2.合夥團體有無當事人適格?‧3-18
Q3.得否不以合夥團體為當事人(被告),而逕列合夥人全體為被告?又列合夥團體為當事人(被告)後,得否 併列合夥人為被告?‧3-19
Q4.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否執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就各
合夥人之固有財產(補充性債務)加以強制執行?‧3-20
Q5.合夥團體所受裁判之效力是否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3-22
Q6.合夥團體所受裁判之效力是否及於新入夥人?‧3-25
爭點5‧管委會之訴訟上地位與判決效力、執行力範圍‧3-30
Q1.管委會有無當事人適格?‧3-30
Q2.管委會所獲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及執行力範圍為何?‧3-31
Q3.社區管理負責人訴請住戶繳納管理費,審理中負責人變更,應否承受訴訟?‧3-33
爭點6‧代位訴訟之爭議問題‧3-36
Q1.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訴訟,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3-36
Q2.起訴之債權人對於其他債權人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3-37
Q3.數債權人共同提起代位訴訟構成何種共同訴訟類型?‧3-39
Q4.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提起何種程序?是否得代位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3-39
Q5.債權人得否代位債務人分割遺產?‧3-41
Q6.代位訴訟中,債權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是否影響訴訟之進行?‧3-43
爭點7‧民法§821之訴訟性質與判決效力範圍‧3-49
Q1.民法§821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違反效果為何?‧3-49
Q2.共有人之一人對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3-50
Q3.共有人一人起訴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共有人?‧3-51
Q4.多數共有人起訴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3-53
爭點8‧公同共有債權之當事人適格‧3-56
Q1.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否未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為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3-56
Q2.民訴§56-1與事實上無法得同意公式之異同?‧3-60
Q3.民訴§56-1強制追加後可否再就權利主張行使否決權?‧3-65
Q4.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債權人於遺產受侵害時得否以自己應繼分之比例單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3-66
Q5.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債權人得否單獨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假扣押?‧3-68
爭點9‧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判決效力範圍‧3-72
Q1.詐害債權撤銷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3-72
Q2.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3-73
Q3.多數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先後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3
Q4.多數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共同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為何種共同訴訟類型?‧3-74
Q5.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中所為之不當聲明應否闡明?‧3-74
SECTION.3 團體訴訟‧3-79
爭點1‧民訴§44-3不作為訴訟之訴訟性質‧3-79
Q1.民訴§44-3之訴訟性質為何?‧3-79
Q2.被害人或其他公益法人,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3-80
Q3.起訴之法人團體可否任意為捨棄、撤回或和解?‧3-81
爭點2‧消保法§50之訴訟性質‧3-82
Q1.消保團體依消保法§50之規定「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信託或任意訴訟擔當?‧3-82
Q2.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為何?‧3-83
Q3.消費者讓與權利後,由消保團體先行起訴,消費者再行起訴,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3-84

Chapter 4 共同訴訟
SECTION.1 共同訴訟之類型與效果‧4-2
爭點1‧共同訴訟類型與合一確定概念‧4-2
Q1.共同訴訟之程序要件?‧4-2
Q2.共同訴訟之類型?‧4-5
Q3.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何謂合一確定?‧4-6
爭點2‧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之內容與界限‧4-11
Q1.共同訴訟獨立原則為何?‧4-11
Q2.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之界線?‧4-12
爭點3‧必要共同訴訟行為之效果‧4-16
Q 必要共同訴訟行為之效果為何?‧4-16
SECTION.2 共同訴訟之案例與爭議問題‧4-19
爭點1‧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4-19
Q1.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為何?‧4-19
Q2.法院為裁判分割判斷時應考量何種因素?‧4-20
Q3.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4-20
Q4.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有無一併聲明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及一併訴請交付分得土地部分之必要?‧4-21
Q5.共有人就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於訴訟進行中另行起訴或反訴請求裁判分割,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4-21
Q6.裁判分割共有物欠缺當事人適格,但法院仍為本案判決,其效力為何?應如何救濟?‧4-24
爭點2‧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共同訴訟類型‧4-26
Q1.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4-26
Q2.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4-26
Q3.法院是否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4-27
爭點3‧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之共同訴訟類型‧4-30
Q.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4-30
爭點4‧連帶債務之共同訴訟型態‧4-32
Q1.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類型?‧4-32
Q2.連帶債務人一人上訴之效力為何?‧4-34
Q3.連帶債務人一人上訴後再撤回上訴之效力?‧4-37
爭點5‧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共同訴訟類型‧4-40
Q1.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4-40
Q2.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中一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人?‧4-41
Q3.是否承認主債務人一人認諾之效力?‧4-42
爭點6‧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類型‧4-45
Q1.民法§787Ⅰ之法規範目的為何?法院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將何種因素列入考慮?‧4-45
Q2.法院准開設之通行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通行權人關於土地利用之需要—以建地為例?‧4-46
Q3.袋地通行權訴訟屬於何種訴訟類型?‧4-47
Q4.袋地通行權訴訟之共同被告屬於何種共同訴訟?‧4-53
Q5.袋地通行權訴訟之共同被告,一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人?‧4-57
Q6.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若僅以反對之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是否適格?‧4-60
Q7.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若僅以反對之所有權人為被告,其當事人是否適格?‧4-61
爭點7‧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對一造當事人撤回或 變更之效力‧4-64
Q1.乙於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為A、B,甲於起訴後方知悉,
爰撤回其對乙之訴,並追加A、B被告,惟其撤回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4-64
Q2.乙於訴訟中死亡,甲聲明乙之繼承人A、B承受訴訟,嗣A、B經遺產分割協議,由A單獨就乙所遺該土地應有部分全部辦妥繼承登記,甲因此撤回其對B之訴,經B同意,惟其撤回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4-64
Q3.乙於訴訟中將其所有該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丁,甲因此追加丁為被告,並同時撤回其對乙之訴,經乙同意,惟其撤回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4-66
Q4.若乙、丙未曾到庭辯論。嗣於訴訟繫屬中乙將應有部分全部移轉予第三人丁,丁聲請承當訴訟,法院以繕本通知甲、乙,並請其等陳明是否同意丁承當訴訟,甲具狀表示同意,乙則未表示任何意見,之後甲具狀聲請變更被告,將被告乙變更為丁,此變更是否發生全部訴訟撤回之效果?‧4-67
Q5.若乙均未到庭,丙則出庭為本案言詞辯論。嗣後甲具狀撤回對乙之起訴,丙則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甲對乙之撤回起訴,則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繫屬,是否因撤回而消滅?‧4-68
Q6.若乙均未到庭,丙則出庭為本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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