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作者近十年所發表有關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文章,凡二十六篇。全書編排分成二編:第一編【實務裁判評析】及第二編【實例演習彙整】,次第再分成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二章。誠如編輯序中所言,本書冀能呈現給有志跨足商務運作與法律理論研究讀者,這一縷相逢在商界與法界山頭間,互放迸發的智性光亮。本書誠為一窺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案例門徑的最佳書籍之一。
作者簡介
譯者介紹
目錄
吳 序 i
李 序 iii
第一編 實務裁判評析
第一章 公司法
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 003
無為有處有還無?確認發起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 013
收回特別股決議與股東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瑕疵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 023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5號判決 033
違反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之效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 047
董事終止與公司委任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 053
一人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 065
未經董事會決議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間交易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 073
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
證券詐欺之民事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095
詐欺市場理論與效率市場假說──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4號判決 107
資訊不實民事損害賠償之過失相抵──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 117
主管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 131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之認定與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 147
護盤與操縱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 157
無利用消息意圖之內線交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判決 167
第二編 實例演習彙整
第一章 公司法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仲認字第1號裁定 187
少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與董監改選──經營權爭奪戰 195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行使設質公司股份表決權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04號判決 203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權限──經營權爭奪戰 213
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64號判決 225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與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檢查範圍──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48號裁定 239
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
關係人交易與財報揭露 249
有價證券推介之適合性原則與證券詐欺責任 263
證券詐欺──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3
有價證券私募與建業股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 285
沖洗買賣與操縱股價──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 293
李 序 iii
第一編 實務裁判評析
第一章 公司法
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 003
無為有處有還無?確認發起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 013
收回特別股決議與股東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瑕疵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 023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5號判決 033
違反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之效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 047
董事終止與公司委任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 053
一人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 065
未經董事會決議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間交易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 073
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
證券詐欺之民事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095
詐欺市場理論與效率市場假說──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4號判決 107
資訊不實民事損害賠償之過失相抵──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 117
主管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 131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之認定與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 147
護盤與操縱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 157
無利用消息意圖之內線交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判決 167
第二編 實例演習彙整
第一章 公司法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仲認字第1號裁定 187
少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與董監改選──經營權爭奪戰 195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行使設質公司股份表決權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04號判決 203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權限──經營權爭奪戰 213
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64號判決 225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與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檢查範圍──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48號裁定 239
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
關係人交易與財報揭露 249
有價證券推介之適合性原則與證券詐欺責任 263
證券詐欺──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3
有價證券私募與建業股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 285
沖洗買賣與操縱股價──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 293
自序/導讀
推薦序
回想2011年的8月1日,何曜琛教授被任命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我也於同一天懷著興奮不安的心情到文大報到,展開我的學術生涯。從那天起,何院長曜琛教授就一直是我學術生涯上的導師,每當我徬徨於學術生涯的十字路口,何教授淵博的法學素養與邏輯性的思維方式,字珠句箴,每每讓我深有感悟、助益。
傳統上我國法學教育較習於學說理論之介紹,側重於講授式之教學方式,學生在校之主要學習模式,就是教師在課堂上講授書本知識,考試亦偏重需大量記憶之申論題,學生多習慣背誦理論,很難期待他們能運用所學於極為繁雜的現實案件上。在英美法學教育所採取之案例式教學法中,幾乎所有的法律課程都是用案例教學,每個案例都有詳細的案件事實、法律爭點、法官形成判決的理論、法律根據及法官的論述等。這種教學方法使學生透過前述之順序在整理出該案例之法律爭點,從中瞭解判決要旨,對法律推理能力有著十分積極之意義。何教授將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透過以實務案例的方式,引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交錯之問題,此用心值得稱道。千年暗室,一燈即明,本書誠為導引讀者一窺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案例門徑之最佳書籍之一。
古人勒石為記,以垂淵長。今何教授將其自2007年至2017年間,發表(或共著)於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共二十六篇文章集結成冊,名為《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呈現給有志於法學理論與實務工作的讀者,本書除能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執行相關業務的參考書外,亦可為萬千莘莘學子研讀補充的教材,學習一位執業律師思考及解決問題的模式。值此法學教育變革之際,願本書之出版能收拋磚引玉之效,引起更多讀者的迴響。
後學 吳盈德於華岡謹識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兼財經法律組主任
2017年9月1日
1929年,美國原子物理學家維布倫(Oswald Veblen)邀請了匈牙利學者馮諾伊曼(John von Neumann),到普林斯頓大學,作一場純數學理論運用於量子物理的專題演講;而隔年,馮諾伊曼就舉家搬遷至美國,四年後馮諾伊曼擔任《數學學會年刊》編審,往後近30年的餘生,普林斯頓大學與《數學學會年刊》,就成為馮諾伊曼永恆的落腳處;而這個馮諾伊曼教授,前半生在匈牙利,原本是有機會成為布達佩斯最大的銀行家的,而後半生在美國,卻被普林斯頓人奉為「當世最一流的頭腦」,當時的普林斯頓,還有著愛因斯坦和歌德爾在任教呢。
1911年,維也納哲學家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受英國數理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之邀,赴劍橋大學一談數理邏輯於當代哲學語言之運用。爾後羅素回憶這次會面,曾經謂嘆:「與維根斯坦結識,是我此生曾有過最振奮的智性之旅!」而維根斯坦本人,身為奧匈帝國首富之子,原本可成為當時歐洲鋼鐵大王,卻選擇落籍英國,成為當代英美分析哲學鼻祖,他的講課筆記褐皮書與藍皮書,至今仍成為劍橋大學三一書院的一抹經典傳說。
這些世紀性的會面,在當時發生之際,對當事人與後世學術界,產生何等驚濤拍岸的撼動與改變,百年後的我們實在是難以得知,僅只能憑神馳想像追憶。【台灣法學雜誌】不敢僭越自比普林斯頓大學與劍橋大學,然而我們兢兢業業於台灣法學教育與法律研究領域,埋首奮鬥近二十載,對社會大小公益事件,我們奮勇直前,就人民對於司法的真實議題需求,我們當仁不讓,我們能自豪地說在這塊島嶼上的法學研究,這是最好的時代,...
回想2011年的8月1日,何曜琛教授被任命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我也於同一天懷著興奮不安的心情到文大報到,展開我的學術生涯。從那天起,何院長曜琛教授就一直是我學術生涯上的導師,每當我徬徨於學術生涯的十字路口,何教授淵博的法學素養與邏輯性的思維方式,字珠句箴,每每讓我深有感悟、助益。
傳統上我國法學教育較習於學說理論之介紹,側重於講授式之教學方式,學生在校之主要學習模式,就是教師在課堂上講授書本知識,考試亦偏重需大量記憶之申論題,學生多習慣背誦理論,很難期待他們能運用所學於極為繁雜的現實案件上。在英美法學教育所採取之案例式教學法中,幾乎所有的法律課程都是用案例教學,每個案例都有詳細的案件事實、法律爭點、法官形成判決的理論、法律根據及法官的論述等。這種教學方法使學生透過前述之順序在整理出該案例之法律爭點,從中瞭解判決要旨,對法律推理能力有著十分積極之意義。何教授將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透過以實務案例的方式,引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交錯之問題,此用心值得稱道。千年暗室,一燈即明,本書誠為導引讀者一窺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案例門徑之最佳書籍之一。
古人勒石為記,以垂淵長。今何教授將其自2007年至2017年間,發表(或共著)於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共二十六篇文章集結成冊,名為《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呈現給有志於法學理論與實務工作的讀者,本書除能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執行相關業務的參考書外,亦可為萬千莘莘學子研讀補充的教材,學習一位執業律師思考及解決問題的模式。值此法學教育變革之際,願本書之出版能收拋磚引玉之效,引起更多讀者的迴響。
後學 吳盈德於華岡謹識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兼財經法律組主任
2017年9月1日
1929年,美國原子物理學家維布倫(Oswald Veblen)邀請了匈牙利學者馮諾伊曼(John von Neumann),到普林斯頓大學,作一場純數學理論運用於量子物理的專題演講;而隔年,馮諾伊曼就舉家搬遷至美國,四年後馮諾伊曼擔任《數學學會年刊》編審,往後近30年的餘生,普林斯頓大學與《數學學會年刊》,就成為馮諾伊曼永恆的落腳處;而這個馮諾伊曼教授,前半生在匈牙利,原本是有機會成為布達佩斯最大的銀行家的,而後半生在美國,卻被普林斯頓人奉為「當世最一流的頭腦」,當時的普林斯頓,還有著愛因斯坦和歌德爾在任教呢。
1911年,維也納哲學家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受英國數理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之邀,赴劍橋大學一談數理邏輯於當代哲學語言之運用。爾後羅素回憶這次會面,曾經謂嘆:「與維根斯坦結識,是我此生曾有過最振奮的智性之旅!」而維根斯坦本人,身為奧匈帝國首富之子,原本可成為當時歐洲鋼鐵大王,卻選擇落籍英國,成為當代英美分析哲學鼻祖,他的講課筆記褐皮書與藍皮書,至今仍成為劍橋大學三一書院的一抹經典傳說。
這些世紀性的會面,在當時發生之際,對當事人與後世學術界,產生何等驚濤拍岸的撼動與改變,百年後的我們實在是難以得知,僅只能憑神馳想像追憶。【台灣法學雜誌】不敢僭越自比普林斯頓大學與劍橋大學,然而我們兢兢業業於台灣法學教育與法律研究領域,埋首奮鬥近二十載,對社會大小公益事件,我們奮勇直前,就人民對於司法的真實議題需求,我們當仁不讓,我們能自豪地說在這塊島嶼上的法學研究,這是最好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