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不爽罵幹會被告?肉搜霸凌沒關係?抄襲上傳無所謂?
這本書讓你按圖索驥分析處境,找到適合的救濟方法!
網路罵人、肉搜、霸凌、抄襲,無法可管?
你按下Enter前,有些法律你一定要知道!
*附錄提供完整相關書狀範例*
作者簡介
目錄
PART1:侮辱與誹謗
1、整個社群網站都是我的謾罵舞台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2、我告你公然侮辱喔!
─公然侮辱的抗辯事由
3、假的!是你耳朵業障重。
─什麼是誹謗罪?
4、公堂之上,假設一下,該當何罪!
─「假設」抗辯與誹謗
5、我的不甘,你的受傷
─「情緒」抗辯與誹謗
6、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事實陳述型誹謗與抗辯事由
7、前方黑店,小心慎入
─意見表達型誹謗與抗辯事由
8、愛情公審!「靠北女友」談分手
─誹謗罪與隱私保護
9、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與誹謗
10、按讚分享,一鍵引爆
─誹謗罪與網路社群
PART2:隱私與著作權
11、感謝樓主分享好圖
─妨礙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公然猥褻罪
12、你鴨霸、我舉發!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13、這人神經病,診斷證明在這邊
─一般性個資與敏感性個資
14、你看!這是法院認證的XXX!
─個人資料保護與官方資料
15、合法利用個資小撇步
─使用個人資料的免責事由
16、全民肉搜
─資料蒐集與隱私保護
17、我刪、我改、我來亂!
─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18、創作完成,and then?
─什麼是著作權?
19、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
─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20、站在巨人肩膀上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與侵權審查流程
PART3:還有什麼文不能PO?
21、驚!我被P成A片男主角了
─什麼是肖像權?
22、Identity Theft,以假亂真
─冒名刊登個資的法律責任
23、警民衝突,Live秀?
─對公權力蒐證與妨害公務
24、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
─什麼是煽惑他人犯罪?
PART4:從虛擬世界進入法律程序
25、抓到了!網路藏鏡人
─網路犯罪受害者刑事告訴守則
26、冤呀!我有言論自由!
─網路事件刑事被告答辯SOP
27、精神損害怎麼算?
─民事原告起訴求償之類型
自序/導讀
【推薦序】周漢威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近年來網際網路的興起,徹底改變了人與人溝通的方式,網路讓使用者可以以匿名、代號的方式,自由地分享自己或網友們的創作,也可以即時對新聞、時事發表自己的意見。進入智慧手機時代,藉由各種新型態的社群軟體,使用者可以選擇以文字、聲音、圖像或直播的方式,迅速的與世界各地的朋友進行互動。時至今日,對於許多人而言,社群軟體取代了傳統的信件、電話、甚至是面對面的溝通,儼然成為經營人際關係最重要的資訊介面,生活中心就是社群網站上的資訊。但方便、迅速的資訊也代表著極大的風險。社群平台上充斥著大量的不實訊息、詐騙廣告;侵害個人肖像權、隱私權的影像、照片被民眾快速的轉載;甚至一些網路使用者會鎖定特定對象進行人肉搜索,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並以留言、傳訊息的方式進行恣意的人身攻擊。
對於一個網路使用者而言,如何行為才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在Facebook上,對於店家的餐點及服務發表評論,應該注意那些分際?將別人的個人資料、照片、影像上傳網路前,應該注意那些事項才不會誤觸法網?當自己的隱私、名譽、肖像被其他人侵害時,被害人要如何主張權利?相關的問題,作者林煜騰律師在本書裡都已提供完整的解答。
林煜騰律師是臺大法研所公法組碩士畢業,於臺大法研所期間鑽研仇恨性言論和網際網路管制,碩士論文更由國際人權法的規範角度,討論仇恨性言論的管制方式,因而獲得2014年臺大法律學院碩士論文獎的肯定。除了紮實的法學訓練基礎,林律師也具有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坊間雖然不乏討論網路法律爭議的專書,但內容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實在過於嚴肅,不易親近。本書的最大的特色即是林律師將常見的網路使用爭議,以案例集的方式,匯整成27篇的生活小故事,內容生動活潑,深入淺出,作者更以白話文的方式,用最簡單的文字、輔以圖、表說明,精確向讀者分析事實,闡述複雜的法律概念,在每篇故事的最後也臚列法院相關的判決的字號及內容,讓讀者可以自行延伸閱讀或作進一步的研究。
相信這本書的出版將成為網路法治教育種子,讓沒有法律基礎的讀者透過本書能快速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也讓民眾能經由本書的介紹了解整個刑事、民事訴訟的架構,誠心的推薦給個人、學校、機關作為網路法治教育的必備參考讀物。
【推薦序】蕭宇辰(臺灣吧共同創辦人、「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共同創辦人)
說到法律大家都很害怕,直覺想到艱澀的法條文字:「很難懂啦!反正出事可以找律師!」這肯定是個會要你命的錯誤觀念。的確不是每個人都要很懂法律(這樣律師還怎麼混飯吃?)但你真的真的真的需要有基本對法律觀念的認識!
就像是你不念醫科學醫,但還是會去了解健康保健的知識。因為你知道身體是自己的,等到生病找醫生已經是把身體搞砸以後的善後了。所以法律也一樣啊!等到被人告了才找律師早就哭死!更何況臺灣看病還有健保幫你一把,犯法被告可就……自己看著辦吧。
有些人覺得平常又不會做壞事,不用懂這麼多吧?但隨著行動載具普及,人與人的互動變得頻繁,世界也變得複雜。雖然彼得大大說:「如果可以簡單,誰想要複雜」但若這世界已然複雜,無知就不能是藉口。別再信「不知者無罪」這種騙小孩的話了!無意間的傷人,依然是傷人。而網路上的種種法律規範經常不在大家常識能理...
各界推薦/推薦序
【聯名推薦】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苗博雅(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周漢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曾守一(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宇辰(臺灣吧創辦人)
陳茻(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動眼神經(眼球中央電視台製作人)
奔奔小姐(人氣網紅部落客)
【真心推薦】
周漢威:給個人、學校、機關學習網路法治教育的必備參考讀物。
苗博雅:本書聚焦網路言論與誹謗、隱私與著作權等議題,除了介紹技術性的「知其然」,也夾帶法律原理原則,甚至憲政主義的論辯讓讀者「知其所以然」。
蕭宇辰:無知帶來的傷害依然真實,而你是需要為這些傷害付出代價的。
奔奔小姐:作者生動活潑的筆下,輕鬆了解這些應該要知道的網路法律知識。
內容試閱
11、感謝樓主分享好圖──妨礙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公然猥褻罪
「一凡,這邊。」爾杰大聲喊著。只見一凡飛快把球妙傳給了爾杰。爾杰,再巧妙三步上籃。
「刷!」
「嗶——。」比賽結束的哨聲響起。
爾杰和一凡個性相差相當大,但同是籃球隊的成員,平常閒來無事,經常跟友系打打籃球,練練身體。
「今天跟電機系打的真痛快!」爾杰大口的喝著運動飲料,坐在場邊開心地說。
「是啊!最後一球實在是太驚險了。好險有逆轉勝,我想他們都傻了。」一凡拿起水瓶,往自己的頭上淋了下去。
「真的。」爾杰有點得意的回答。
「不過,我記得電機系的系學會長,不也是他們球隊主將,怎麼今天沒上場?該不會你跟他已經鬧到不可收拾了吧?」一凡看著爾杰,抱著看熱鬧的心情問道。
「不不不!大人冤枉!是他自己腦子有洞,闖了大禍。」爾杰急忙撇清。
「怎麼了嗎?」一凡好奇的問。
「據說最近他跟他女友分手,走不出來。結果玉石俱焚,搞得滿城風雨。不但把他女友的照片上傳,還放在Foxy上讓大家自由下載,超刺激。搞得女方現在精神耗弱。」爾杰露出「怎麼會有人如此白癡」的臉。
「不就照片而已,有什麼好耗弱的?」一凡疑惑著看著爾杰。
「你是白癡嗎?放的是裸照啦!還有精采的影片呢!」爾杰忍不住露出一副「一凡你好傻好天真」的震驚貌。
一凡楞了一下,回想珊妮跟他男友的事,慶幸珊妮沒有這個嗜好,也沒有遭遇到這種事。但一想到網路世界的可怕,就不禁的嘆了口氣:「唉!」
「幹嘛?想看唷?我有備份呀!哈哈。」爾杰作勢拿出手機。
一凡趕緊說:「沒有啦!只是想到你之前對那個會長的評論還滿對的。」
「你是說,上次我說他……。」爾杰話沒說完……
「就是個垃圾!」兩個人異口同聲的說道,接著兩個一起大笑,躺臥在球場邊的草皮,看著午後蔚藍的天空。
老派貓變法術
感情糾紛一直都是法律事件中最難解,也最常見的一塊。兩人感情融洽的時候,做什麼都好;一旦分手或離婚,不僅會彼此惡言相對(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所有曾經屬於兩個人的私密資訊,都可能以報復性的方式對外公開。
除了一般性的個人資訊,一種常見的糾紛就是散布另一半的裸照、性愛照片或光碟。這些資訊的產生有可能是偷拍、經過他方拍攝,甚至以直播的方式呈現。不同的的方式,會牽涉到不同的法律。
一、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或對方裸照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應予處罰。因此,諸如用望遠鏡偷看對面大樓窗內的私人活動,或是裝設竊聽器偷聽他們通話內容,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