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作者從碩士期間及開始研究殯葬法規,中國大陸正蘊釀修殯葬管理條例之際,把過去手稿略為整理,以臺灣地區2002年和大陸1997年版本的殯葬管理條例進行比較研究,一來回顧兩岸過去殯葬管理制度,二來或可提供大陸修法參考。
兩岸由於歷史因素而阻隔,在處理殯葬事宜亦產生一定變化,雖然兩岸政治 上處於對立狀態,然而經濟上的交流已無法避免,本研究目的旨在促進兩岸人民對雙方殯葬管理法制有所瞭解與完整認識,使法學界注意到此一法學的邊陲,並提供两岸人民處理殯葬事宜或有意進行投資殯葬事業者參考。本研究採取比較法,就兩岸殯葬管理條例之實體內容進行逐條比較。本研究結果如下:兩岸殯葬管理法規條文規範力度不同,台灣地區通常於〔殯葬管理條例〕中列舉細節;大陸【殯葬管理條例】通常僅具原則性規定。兩岸對節約土地都相當重視。兩岸皆禁止公墓外之埋葬。兩岸火化的推動方面,台灣地區以政府鼓勵方式進行,大陸火葬區強制火化。大陸禁止家族、宗族墓(塔位)、活人墳之興建,以及墓穴、塔位之生前預售;台灣地區並不禁止。台灣地區殯葬設施開放民間設置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以私營為主,殯葬設備、殯葬用品並不限制私人間買賣。大陸則以公營為主,也醞釀借助民間力量完善殯葬制度。在殯葬設施管理權與經營權方面,台灣地區殯葬設施管理權與經營權基本上相分離,大陸常將管理權與經營權混為一體。大陸明確規範對於少數民族殯葬習俗之尊重,台灣地區無此規定。台灣地區對於殯葬服務業的設立、登記與開業期限直接於〔殯葬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則將該等事項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根據不同性質的殯葬設施經營單位,其審批層級有所差別。殯葬禮儀服務業方面,大陸通常依附在殯儀館。對於殯葬禮儀服務人員之規範,台灣地區僅具備一定規模者才須強制設置殯葬禮儀師;大陸並無強制專任殯儀服務員之規定,至於殯儀服務員之證照規範,有民政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可依循。大陸對運輸屍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台灣地區並無強制規範。
兩岸由於歷史因素而阻隔,在處理殯葬事宜亦產生一定變化,雖然兩岸政治 上處於對立狀態,然而經濟上的交流已無法避免,本研究目的旨在促進兩岸人民對雙方殯葬管理法制有所瞭解與完整認識,使法學界注意到此一法學的邊陲,並提供两岸人民處理殯葬事宜或有意進行投資殯葬事業者參考。本研究採取比較法,就兩岸殯葬管理條例之實體內容進行逐條比較。本研究結果如下:兩岸殯葬管理法規條文規範力度不同,台灣地區通常於〔殯葬管理條例〕中列舉細節;大陸【殯葬管理條例】通常僅具原則性規定。兩岸對節約土地都相當重視。兩岸皆禁止公墓外之埋葬。兩岸火化的推動方面,台灣地區以政府鼓勵方式進行,大陸火葬區強制火化。大陸禁止家族、宗族墓(塔位)、活人墳之興建,以及墓穴、塔位之生前預售;台灣地區並不禁止。台灣地區殯葬設施開放民間設置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以私營為主,殯葬設備、殯葬用品並不限制私人間買賣。大陸則以公營為主,也醞釀借助民間力量完善殯葬制度。在殯葬設施管理權與經營權方面,台灣地區殯葬設施管理權與經營權基本上相分離,大陸常將管理權與經營權混為一體。大陸明確規範對於少數民族殯葬習俗之尊重,台灣地區無此規定。台灣地區對於殯葬服務業的設立、登記與開業期限直接於〔殯葬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則將該等事項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根據不同性質的殯葬設施經營單位,其審批層級有所差別。殯葬禮儀服務業方面,大陸通常依附在殯儀館。對於殯葬禮儀服務人員之規範,台灣地區僅具備一定規模者才須強制設置殯葬禮儀師;大陸並無強制專任殯儀服務員之規定,至於殯儀服務員之證照規範,有民政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可依循。大陸對運輸屍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台灣地區並無強制規範。
作者簡介
作者介紹葉修文
葉修文博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任職廣西玉林師範學院,主要從事民法、殯葬法研究。
Ye Xiuwen, Ph.D., graduated from Chinese University, majoring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worked at Yulin Normal College, mainly engaged in civil law and funeral law research.譯者介紹
葉修文博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任職廣西玉林師範學院,主要從事民法、殯葬法研究。
Ye Xiuwen, Ph.D., graduated from Chinese University, majoring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worked at Yulin Normal College, mainly engaged in civil law and funeral law research.譯者介紹
目錄
前言
第一章兩岸殯葬管理條例總則章之比較
第一節 殯葬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節 殯葬管理的方針
第三節 用詞定義
第四節 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劃分
第五節 殯葬設施設置與經營之審議單位
第六節 火葬區與土葬區之劃分
第七節 骨灰處理方式及督促殯葬設施列入當地規劃
第八節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改革
第九節 結語
第二章 兩岸殯葬設施「設置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殯葬設施整體規劃
第二節 殯葬設施設置主體
第三節 殯葬設施設置與變動之應備文件及施工期限
第四節 殯葬設施選址
第五節 私有土地之徵收
第六節 殯葬設施之應有設施
第七節 殯葬設施環保規劃原則
第八節 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條件
第九節 結語
第三章 兩岸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第二節 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之申請與限制
第三節 屍體埋葬及骨灰(骸)之處理
第四節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之相關限制
第五節 殯葬設施之維護
第六節 管理費專戶與公益信託之設立
第七節 殯葬設施之查核及評鑑獎勵
第八節 墳墓之遷葬
第九節 結語
第四章 兩岸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與輔導
第一節 殯葬服務業之分類
第二節 經營殯葬服務業設立、登記與開始營業期限
第三節 專任殯葬禮儀服務人員與其證照制度之規範
第四節 殯葬服務業消極資格限制
第五節 殯葬服務業資訊公開化
第六節 殯葬服務契約之規範
第七節 殯葬自主
第八節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與教育訓練
第九節 殯葬服務業之暫停營業
第十節 結語
第五章 兩岸「屍體處理和殯葬行為」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屍體處理
第二節 殯葬行為
第三節 結語
第六章 兩岸「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殯葬設備
第二節 殯葬用品
第三節 結語
第七章 總結論
第一節 兩岸殯葬管理法規比較後之回顧
第二節 建議
第三節 未來兩岸殯葬交流與發展
參考文獻
第一章兩岸殯葬管理條例總則章之比較
第一節 殯葬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節 殯葬管理的方針
第三節 用詞定義
第四節 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劃分
第五節 殯葬設施設置與經營之審議單位
第六節 火葬區與土葬區之劃分
第七節 骨灰處理方式及督促殯葬設施列入當地規劃
第八節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改革
第九節 結語
第二章 兩岸殯葬設施「設置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殯葬設施整體規劃
第二節 殯葬設施設置主體
第三節 殯葬設施設置與變動之應備文件及施工期限
第四節 殯葬設施選址
第五節 私有土地之徵收
第六節 殯葬設施之應有設施
第七節 殯葬設施環保規劃原則
第八節 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條件
第九節 結語
第三章 兩岸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第二節 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之申請與限制
第三節 屍體埋葬及骨灰(骸)之處理
第四節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之相關限制
第五節 殯葬設施之維護
第六節 管理費專戶與公益信託之設立
第七節 殯葬設施之查核及評鑑獎勵
第八節 墳墓之遷葬
第九節 結語
第四章 兩岸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與輔導
第一節 殯葬服務業之分類
第二節 經營殯葬服務業設立、登記與開始營業期限
第三節 專任殯葬禮儀服務人員與其證照制度之規範
第四節 殯葬服務業消極資格限制
第五節 殯葬服務業資訊公開化
第六節 殯葬服務契約之規範
第七節 殯葬自主
第八節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與教育訓練
第九節 殯葬服務業之暫停營業
第十節 結語
第五章 兩岸「屍體處理和殯葬行為」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屍體處理
第二節 殯葬行為
第三節 結語
第六章 兩岸「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之比較
第一節 殯葬設備
第二節 殯葬用品
第三節 結語
第七章 總結論
第一節 兩岸殯葬管理法規比較後之回顧
第二節 建議
第三節 未來兩岸殯葬交流與發展
參考文獻
自序/導讀
各章討論之範疇分述之如下:
第一章兩岸殯葬管理條例「總則章」之比較:總則乃是一部法典所共同適用之原 理原則,若對兩岸殯葬管理條例之原理原則清楚掌握,則可收到提綱挈領之 效,因此本章分別對兩岸殯葬管理條例所明定內容加以比較。包括立法目的 及法律適用順序;殯葬管理的方針;用詞定義;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劃分;殯 葬設施設置與經營之審議單位;火葬區與土葬區之劃分;骨灰處理方式及督 促殯葬設施列入當地規劃;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改革等加以比較分析。
第二章兩岸殯葬設施「設置管理」之比較:兩岸殯葬管理條例對殯葬設施之設置皆有所規範,本章乃分別就殯葬設施整體規劃、殯葬設施設置主體、殯葬設 施設置與變動之應備文件及施工期限、殯葬設施選址、私有土地之徵收、殯 葬設施之應有設施、殯葬設施環保原則、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等規範加以 比較分析,以掌握殯葬設施設置管理之異同。
第三章兩岸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比較:本章分別對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之申請與限制;屍體埋葬及骨灰(骸)之處理;公墓、 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之相關限制;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費專戶與公益 信託之設立;殯葬設施之查核及評鑑獎勵;墳墓之遷葬等進行比較分析。以 掌握兩岸對殯葬設施經營管理方式之異同。
第四章兩岸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與輔導:本章具體之內容包括殯葬服務業之分類; 經營殯葬服務業設立、登記與開始營業;專任殯葬禮儀服務人員與其證照制 度之規範;消極資格之限制;殯葬服務業資訊公開化;殯葬服務契約;殯葬 自主;殯葬服務業之評鑑與教育訓練;殯葬服務業之暫停營業等部分進行比 較分析。
第五章兩岸「屍體處理和殯葬行為」管理之比較:本章乃就大陸【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處理,以及台灣〔殯葬管理條例〕第五章殯葬行為之條文進行比較分析。具體內容包括屍體運輸;火化屍體必須檢附相關文 件;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他人權益之保障;道路搭棚之限制;殯葬服務業 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之禁止;就醫環境安全之保障;出殯行經路線之報 備;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禁止;憲警人員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 亡之屍體轉介承攬服務之禁止等進行比較分析。
第六章兩岸「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之比較:就兩岸殯葬設備及殯葬用品管 理進行比較分析。
第七章總結論:綜合上述之研究最後歸納整理並做結論。
殯葬管理是一種政府行為,主管機關透過行政、法律的手段,來對人民的殯 葬行為加以指導、監督和規範。因此,殯葬管理條例性質上屬於行政法規,而行 政法規為能合乎實際可操作性,其特色之一是,常常設有委任授權另定法規之條 文,以為配套措施。故在討論兩岸殯葬管理條例之同時,對於委任授權之法規應 該一併注意。另外,有些法規雖然從法規名稱外觀上與殯葬無直接關係,但其條 文實質內容中,卻有與殯葬相關者,為求更為完整掌握,在討論兩岸殯葬管理條 例之同時,亦需一併注意。由於大陸立法體制與台灣有所差異,對法位階的看法 也不盡相同,因而在討論兩岸殯葬管理法規之前,有必要分別先對兩岸立法體制先行介紹。
第一章兩岸殯葬管理條例「總則章」之比較:總則乃是一部法典所共同適用之原 理原則,若對兩岸殯葬管理條例之原理原則清楚掌握,則可收到提綱挈領之 效,因此本章分別對兩岸殯葬管理條例所明定內容加以比較。包括立法目的 及法律適用順序;殯葬管理的方針;用詞定義;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劃分;殯 葬設施設置與經營之審議單位;火葬區與土葬區之劃分;骨灰處理方式及督 促殯葬設施列入當地規劃;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改革等加以比較分析。
第二章兩岸殯葬設施「設置管理」之比較:兩岸殯葬管理條例對殯葬設施之設置皆有所規範,本章乃分別就殯葬設施整體規劃、殯葬設施設置主體、殯葬設 施設置與變動之應備文件及施工期限、殯葬設施選址、私有土地之徵收、殯 葬設施之應有設施、殯葬設施環保原則、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等規範加以 比較分析,以掌握殯葬設施設置管理之異同。
第三章兩岸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比較:本章分別對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之申請與限制;屍體埋葬及骨灰(骸)之處理;公墓、 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之相關限制;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費專戶與公益 信託之設立;殯葬設施之查核及評鑑獎勵;墳墓之遷葬等進行比較分析。以 掌握兩岸對殯葬設施經營管理方式之異同。
第四章兩岸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與輔導:本章具體之內容包括殯葬服務業之分類; 經營殯葬服務業設立、登記與開始營業;專任殯葬禮儀服務人員與其證照制 度之規範;消極資格之限制;殯葬服務業資訊公開化;殯葬服務契約;殯葬 自主;殯葬服務業之評鑑與教育訓練;殯葬服務業之暫停營業等部分進行比 較分析。
第五章兩岸「屍體處理和殯葬行為」管理之比較:本章乃就大陸【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處理,以及台灣〔殯葬管理條例〕第五章殯葬行為之條文進行比較分析。具體內容包括屍體運輸;火化屍體必須檢附相關文 件;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他人權益之保障;道路搭棚之限制;殯葬服務業 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之禁止;就醫環境安全之保障;出殯行經路線之報 備;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禁止;憲警人員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 亡之屍體轉介承攬服務之禁止等進行比較分析。
第六章兩岸「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之比較:就兩岸殯葬設備及殯葬用品管 理進行比較分析。
第七章總結論:綜合上述之研究最後歸納整理並做結論。
殯葬管理是一種政府行為,主管機關透過行政、法律的手段,來對人民的殯 葬行為加以指導、監督和規範。因此,殯葬管理條例性質上屬於行政法規,而行 政法規為能合乎實際可操作性,其特色之一是,常常設有委任授權另定法規之條 文,以為配套措施。故在討論兩岸殯葬管理條例之同時,對於委任授權之法規應 該一併注意。另外,有些法規雖然從法規名稱外觀上與殯葬無直接關係,但其條 文實質內容中,卻有與殯葬相關者,為求更為完整掌握,在討論兩岸殯葬管理條 例之同時,亦需一併注意。由於大陸立法體制與台灣有所差異,對法位階的看法 也不盡相同,因而在討論兩岸殯葬管理法規之前,有必要分別先對兩岸立法體制先行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