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麼說:「國家不得通過任何……剝奪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法律。」然而在1960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政府,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罪,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報紙刊載蒙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蘇利文案之前的法制體系,以及最高法院歷史性的改判故事始末,由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路易士娓娓道來,甚具可讀性。這是談論媒體新聞自由尺度的話題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新聞從業人員和關心言論自由的社會大眾不可不知道的歷史性事件。
在我國,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爭論和裁判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界的關心焦點。蘇利文案的判例曾在我國的一件誹謗訴訟案中直接引用,是故更值得媒體去深入了解。在國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思考裡,更是足以引為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