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的經營方式各有不同,並無統一的模式,但整體而言,約有兩種,一為由核心負責人指揮及協調,或僅設有共同的聯絡處,藉為聯絡及協調;一為設總管理處或類似機構,為指揮及協調。第一種情形,關係企業未設置總管理處,關係企業的指揮及協調,由核心負責人擔任;第二種情形,關係企業設有總管理處或類似機構,以統籌或協調各公司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