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見書係英美法系之產物,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際性司法機關以及大陸法系之德國、日本等也部分採納之。 民國七十四年大法官會議法於我國創設了不同意見書制度,施行四十餘年來,頗多檢討改進。本書結合理論與實務,相互對照印證,可一窺大法官釋憲之真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