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器具.設備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陳列之執行評估IOSH95-S309 | 拾書所

不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器具.設備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陳列之執行評估IOSH95-S309

$ 143 元 原價 150

  目前國內勞工安全之相關法規,對於勞工所操作的機具設備之構造,除某些特定之機具設備訂有較完整之規範外,絕大多數的機具設備均缺乏一般性的構造規範;反觀歐美等國家,藉由訂定明確之標準或機械指令等措施,要求製造商生產符合安全規範的機具設備,藉由輸入、製造、販售陳列等貿易控管對安全做要求,並以強制性、自願性、自我宣告等安全屢約方式,間接的責請製造者從設計源頭開始著手安全防護之策略,以達到保護勞工安全的目的。本研究蒐集包含我國消費者保護、商品檢驗、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並比較、分析:美國、歐盟、日本以及我國之相關機械產品的安全規範,以探討工業用機具、設備產品之安全屢約責任與檢驗,在透過輸入、製造、販售陳列等貿易控管的適應性;同時透過問卷調查方式,對國內事業單位隨機抽樣,共郵寄300家書面、700家網路電子郵件,回收有效問卷157份,以調查事業單位對產品安全責任及檢驗的反應情形,及另邀專家學者2場次座談會,集思廣義討論。問卷及座談會議結果,均作為評估我國未來執行不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器具、設備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陳列之衝擊性。研究成果除可提供未來「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參考外,同時問卷及座談會結果反應出,目前國內業界對此一草案多抱持樂觀的態度,尤其對於保護勞工安全的成效,均有一致性的肯定。本研究雖旨在藉由本質安全之機具、設備產品,來加強勞工所操作機械的安全性,但並非代表雇主不用再負起保護勞工免於職災的責任;因此,對雇主應設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具設備之責,不應當被免除。但對生產符合安全規範的機具設備的貿易控管時程上,建議循序漸進,除導入產品安全的屢約責任觀念外,同時輔助廠商轉型生產高安全性之機具、設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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