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之目的在比較德、韓、日、美四國職災保險制度中預防與重建的作法,聚焦於其法源、辦理機構、執行現況、經費分配等,並提出我國相關制度變革之建議。德、韓、日均有適用於全國的職災保險法,美國在州層級各有獨自的職災保險法,這些國家(美國德州除外)的職災保險都是強制保險,涵蓋幾乎所有受雇者,德國甚至包含學生與從事公益活動者。德國辦理職災保險的機構是「法定職業災害保險與預防機構」,它是一種由雇主自主管理的公法社團,提供全面性服務;韓國的機構是「勞工福祉事業團」,日本是「勞工健康福祉機構」;前者為勞工部成立的特殊法人,後者為獨立行政法人。美國大多數的州成立職災補償委員會處理補償申請。在預防方面,德國「法定職業災害保險與預防機構」根據各行業特性自主立法並執行檢查,與國家的作為形成「雙軌制」。韓國主要是由獨立行政法人「職業安全衛生法人機構」執行,設有研究與訓練機構,進行技術支援、教育協助、研發活動。日本的「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與「勞工健康福祉機構」從事預防工作,前者是具「特別民間法人」身份的雇主團體,著重職業安全,後者著重衛生。美國各州的職災保險計畫中包含預防業務,但通常是由州政府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規定。在重建方面,德國「產業職災保險與預防協會」執行緊急處置/醫療復健、職業與社會參與福利、現金給付。韓國「勞工福祉事業團」提供重建諮詢、協助創業、推動適應社會計畫、後遺症的醫療照顧,該機構所屬的「勞工職災醫療事業團」設有醫院與重建工程中心。日本的「勞工健康福祉機構」設有職災醫院、綜合脊髓損傷中心、復健人因工程中心、重建庇護工場,提供完整的重建服務。本研究建議,我國的職災保險應該與勞工保險脫勾,單獨立法;此法應對預防與重建有明確規範,有了法制基礎,相關機構才能在這個基礎上穩定發展,進行長遠的規劃。在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之前,可以先確定每年補助經費的額度以及分配方式。參照德國、韓國與日本的作法,我國辦理類似職災預防業務的相關團體與機構獲得職災保險費補助,當具有正當性基礎。如果將職災保險與勞工保險脫勾,相關問題應該於後續研究中繼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