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商業組織之人合公司論: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分歧與調和 | 拾書所

契約型商業組織之人合公司論: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分歧與調和

$ 216 元 原價 240

  自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正式提出知識,將是今後改變全球經濟發展新元素的報告以來,各國政府均肯定企業的競爭力,在知識經濟時代將不再如傳統的經濟思維,完全依賴有形資產,應強調重視人才專業知識等的無形資產。有鑑於發展知識經濟產業,所彰顯的是知識力高度密集之特性,就我國公司法現行制度設計的使然,恐將使得重視個人特質的知識經濟產業,內部運作不和諧,而無法克服知識經濟產業之於商業組織的彈性需求;然,相對於人合性的公司組織,因其尊重股東之個性,的確是較符合知識經濟時代所發展人力資本的商業設計。

  人合性公司,雖屬我國公司法上的類型之一,但在企業偏重資合性的公司型態,往往是被公司法學者所忽略的議題,因而本書擬借重今日知識經濟產業發展的契機,重新檢視似已被國人遺忘的企業設計。

作者簡介

廖大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國立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著作:
  <證券市場與股份制度論>原照,1999年
  <公司法原論>三民,2008年修定四版
  <公司制度與企業金融之法理>元照,2003年
  <公司債法理之研究>正典,2003年
  <股份轉換制度之研究>正典,2004年
  <證券交易法導論>三民,2008年修訂三版
  <證券市場與企業法制論>元照,2007年
  <公司制度與企業組織設計之法理>新學林,2009年

  合著:
  <金融法>元照,2008年修訂四版
  <企業籌資法務與個案研究>元照,2008年
  <財經犯罪與證券交易法理論?實務>新學林,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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