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規範修訂草案係依據921地震之研究成果及本部邀請各界舉辦理多次座談會之結論建議事項,並參酌美、日等國家耐震性能設計之觀點編訂而成,本次修訂主要項目說明如下:
1、將八十四年版規範中工址水平加速度係數Z與工址正規化水 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C之乘積改為工址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 數Sad,此係數與震區堅實地盤短週期一秒週期之設計水平 譜加速度係數SDs與S1S有關,各鄉鎮市區之此二數值依地 震危害度分析提供之。此外,再根據地盤種類增列反應譜等 加速度段之工址放大係數fa及反應謙等速度段之中工址放 大係數Fv修正之。如屬近斷層區域之工址,則再增列近斷 層調整因子NA與Nv。第一類斷層近域之調整因子係由鄉 鎮市區所鄰近之斷層進行查表獲得,原建議由工址與鄰近斷 層間之距離計算方式不再採用。
2、除考慮八十四年版規定之設計地震(回歸期475年)作用下, 允許結構物產生塑性變形至容許韌性容量Ra外,並新增在 最大考量地震(回歸期2500年)作用下,允許構物產生極限 塑性變形至結構韌性容量R。
3、單柱橋墩之結構系統韌性容量R由2.5修訂為3.0。
4、動力分析方法採用橋梁結構承受設計地震(回歸期475年)作 用為基準,進行反應譜分析法及歷時分析法,相關地震效應 之組合亦詳加規定。
5、鋼筋混凝土橋柱斷面設計結果應滿足塑鉸區所需之計計算剪 力強度,以確保鋼筋混凝土橋柱之韌性行為及發揮塑鉸機制 的可能性。
6、有鑒於都會區鋼橋柱使用機會日漸提高,新增第六章「鋼橋 柱構材之韌性要求」章節,就鋼材材質、橋柱細部及接頭 細部作用原則性說明。
7、新增第七章「隔震與消能設計」章節,詳細規定相關設計, 分析流程,以及隔震元件之試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