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 | 拾書所

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

$ 475 元 原價 500
  建築法於1984年為因應建管人力的不足,修正原先審查與勘驗管制之執行方法,但維護公共安全的立法意旨並未改變。最高法院在「東星大樓」國家賠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我國建築法規體系「三道防線」、「三級品管」的制度,並強調「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現行建管實務,就建造執照的審查及施工中的勘驗,卻是完全不看結構,最高法院所謂「三道防線」的最後一道防線,現實上可謂已經不存在了。而建管機關退出管制的邏輯在於有專業的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並且有各相關建築行為人負責。本書即針對建管機關這套陳詞,從營建市場運作現況及事後權利救濟實務兩個面向,分析結構審查與勘驗是否有緩和管制的條件。另外,本書更從同樣是地震頻繁、與我國國情相近的日本及中國大陸法制,來驗證吾國管制之不足;尤其日本於2005年發生震驚其社會的「耐震偽裝事件」,更是值得我們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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