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台電發電機組調度之研究 | 拾書所

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台電發電機組調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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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我國雖非附件一國家,在第一階段尚無立即減量之壓力,但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佔全球總排放量的1%,名列全球第廿二位,很可能被列入下一波要求減量的目標;再者,溫室氣體雖包括六種氣體,但是二氧化碳卻佔台灣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七成五以上,這也是二氧化碳被列入減量重點之原因。就消極面而言,若不採行二氧化碳減量措施,我國恐將遭受貿易抵制,損及國家利益;另以積極面而言,我國身為地球村之一員,自應善盡世界公民之責任,共同為維護地球之永續發展而努力。因此,評估京都議定書對電力系統之可能衝擊與因應對策,實為當務之急。本文即利用Regional and Real-time Pricing System(RRPS)來模擬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包括碳稅及需求面管理對台電機組調度、電價及二氧化碳排放之影響。依據本文模擬結果,徵收40美元/噸CO2之碳稅無法降低燃煤機組之發電量,僅能在尖峰時段降低小部分燃油機組之發電,由燃氣機組取代,但會使電價由每度1.86元新台幣上漲至2.56元新台幣,漲幅約達38%;若將稅率提高為60美元/噸CO2,則燃氣取代燃油之效果更加明顯,但電價也將上漲為2.91元新台幣/度。在離峰時段則因為以核能與燃煤發電為主力,因此課徵之碳稅對機組調度與二氧化碳排放毫無影響,但因離峰時段節點電價低,相對碳稅將佔了電價中較高比例,因此課徵40美元/噸CO2之碳稅將使平均節點價格由每度0.46元新台幣暴增至1.53元新台幣。此外,當系統發電容量不足時,若能透過需求面管理的手段來抑制尖峰負載,是確保系統可靠度的一項良方,同時也能藉由減少發電能源使用而降低二氧化碳之排放。但是,若因實施負載管理措施而將尖峰用電移轉至離峰,則反而可能導致總二氧化碳排放增加的後果。

作者簡介

郭婷瑋

  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作業研究碩士(1995)。現任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分析師。曾參與《再生能源發電效益經濟評估》、《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徵方式合理化之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執行效果指標之建立》、《台灣電力系統電力代輸之研究》,及學術期刊發表數篇相關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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