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 | 拾書所

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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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紀中期以降,人類透過人民的消費及企業之產品製造,使得廢棄物大量產生,同時也因為廢棄物大都欠缺自然循環之可能性,使得人類生存空間之品質遭受重大污染。處於文明社會的人類謂滿足每日生活所需所產生的廢棄物數量也相對增加,為建構一個傳之久遠而讓子孫世代有一個美麗家園,成為永續發展的生活環境早已是責無旁貸的重任,而欲達成此一目標則有賴建立一套良善的廢棄物處理之法制體系與秩序,這也就是廢棄物處理上之經濟與生態並重的挑戰。

  我國廢棄物處理法制源自於一九七O年代,當時台灣一切均以經濟發展為優先考量的時代,然全球由於過度開發及資源濫用,廢棄物不在僅是原始「清除處理」的概念,而是在有限資源下,回收再利用的理念支配了廢棄物處理在科技及法制的實踐,因此自二OO三年存在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列之立法模式,然而此法制內容卻存在衝突與矛盾之現象,這不僅無助於建構完整的廢棄物清理法制體系,反而治絲益棼,形成多頭馬車對實際執行事務的推動終究是一項阻礙。

  目前先進國家為達成資源永續的政策目標,廢棄物清理制度已紛紛擴大管理領域,趨向包含分類回收、減量及資源再利用之綜合廢棄物管理。立法技術上亦採用以整合廢棄物處理與減廢、資源回收再利用制度於同一法體系,此以美國與德國為代表。其次,國際趨勢亦逐漸趨向於不採取「廢棄物」與「再生資源」二元體系的立法制度,而是經由「廢棄物」概念擴大避免造成廢棄物管制缺口,最具代表性為「巴塞爾公約」。為達成資源永續的循環性社會目標,本書將對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制之歷史發展及未來應建構一部「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之內容與以闡述,並建構其體系,以期達成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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