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經濟分析雖然國際上已經成為主流,但有兩個問題,一是,去法律化,二是,英美法偏見。去法律化表現在,將法律視為誘因,係黑箱立法者(政府)達成政策的工具,則法律即失去了其規範意義,而非法律了;英美法偏見,來自於分析對象的法律預設多是英美法,而非大陸法或混合法。本書主張,法律的經濟分析,必須是寇斯式的,不能是皮古式或波斯納式的──〈科斯經濟學的法學意義〉與〈物權外部性問題〉兩文,最是相關。英美法偏見,尤其表現在侵權法的分散類型與懲罰手段,〈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一文,對之有詳細的說明。本書的其他論文,也多是針對本土議題,創造性轉化了經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