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曼幾乎可說是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最重要的社會學家,與哈伯瑪斯間激烈的論戰影響了德國社會學的發展方向,自1969年獲得畢勒菲德大學社會學教席後,他嘗試發展一套新的社會理論。1984年所出版的《社會系統論》一書奠定了他在社會學界不可撼動的地位,在其中他以「自我再製」此一革命性的概念來重構(社會學的)系統理論。接著他開始透過描述各個不同功能系統(《社會中的經濟》、《社會中的宗教》、《社會中的藝術》等等)來為全社會理論的提出做準備,並在生命終了前完成了他的承諾(《社會的社會》)。
現代社會是一個依賴不同功能原則加以分化的社會。法律做為現代社會一個重要的功能系統自然有其不同於其他功能系統的組織原則。在關於這些社會次系統的描述中,魯曼希望指出的一點是,這些次系統雖然彼此間有所差別,但仍然能相互對照,而現代性的各個特徵,也就能夠在這種「差別的相同性」當中,獲得凸顯,這正好也是現代社會不同於先前社會之處。
本書指出,法律是一個自我再製的系統,亦即,系統自己製造出其固有的諸元素與結構。這樣的系統在運作上具有封閉性,它是以「法/不法」這組二元符碼進行運作,並且採用條件式的綱要,這些綱要使得法律系統能夠清楚將自我指涉(也就是由處理個別案件的經驗,而累積儲存下來的「概念」)與異己指涉(也就是一般法律論證中所經常提到的「利益考量」)區分開來。這樣的條件綱要一方面為法律帶來了穩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律保持著學習能力,能夠在面對新型態的爭議案件時,創造出新的規範。法律系統因而是一個不斷演化的系統,而且保持認知上的開放性,經由憲法、所有權與契約這些機制,而與政治系統、經濟系統進行「結構耦合」,相互激擾,共同演化。
本書之出版,正好緊接於哈伯馬斯享譽當代的法哲學名著《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之後,兩本著作中諸多相對的立論,可視為兩位大師長期論戰的延續與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