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第二章首先介紹土地徵收的正當目的,說明不限於公共使用才可徵收,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的、公共需求及公眾福祉,都可以作為徵收的正當目的;第三章探討土地徵收的標的範圍,因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的不同,徵收的必要範圍即有不同;第四章詮釋土地徵收的公平補償,討論相當補償、完全補償、市價補償外,也探討實務尚未承認的「更優補償」學說的採用可行性;第五章說明土地徵收的正當法律程序,除了遵守實體上的要件外,仍應遵守程序上的要件,並評析作為徵收的前置程序的協議價購的可行性;第六章敘述協議價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土地徵收的替代手段;第七章總結各章探討,提出本書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