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收的律令當中,按擬案課(簽辦單位)區分,總務局法務課有2項;財務局有3項,其中財務局主計課1項,財務局稅務課2項;殖產局有2項,其中殖產局權度課1項,殖產局鑛務課1項;通信局海事課1項;警察本署有2項。重要者有: 臺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之件、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之件、臺灣度量衡規則臺灣礦業規則修正之件、明治35年律令第8號臺灣汽船職員懲戒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之件、臺灣浮浪者管理規則、臺灣種痘規則、臺灣彩票相關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