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機制立法比較 | 拾書所

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機制立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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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太陽花學運」訴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先立法,再審查「服貿協議」,獲得社會及朝野廣泛的支持。

  學運落幕後,有多個相關法案版本,送請立法院審議,不過都未完成立法。

  隨著2016年政黨再度輪替及新的國會開議,目前立法院共有六個提案版本,是為本書的研究對象。

  本書基於行政立法權力分立但共享的理念,從談判時程及監督密度兩個面向,比較上述六個版本所建構的機制,並嘗試提出比較可行的建議版本,以供各界參考。

本書特色

  1.透過協議締結計畫的提出,讓立法部門從過往「空白授權」行政部門進行兩岸協商,轉向「逐案授權」,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要求協議締結計畫應載明之具體內容。

  2.基於權力共享理論,為讓立法部門有參與協商的機會,建立類似美國「快軌」(fast track)機制,明訂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規範,使立法院的修正意見可以帶入協商會場,有利於事後的審查。

  3.兩岸政治性議題協商必須另立特別規範,不能沿用非政治性議題的洽商規範。因為中共對台的戰略目標最終在統一臺灣,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不管是「軍事互信協議」或「和平協議」,無法不涉及主權,必須將是否談判的決定權,以及談判結果的審議權交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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