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精粹 | 拾書所

新編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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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0年5月4日修正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8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14、41條條文;增訂第14條之1、41條之1條文。有鑑於本(100)年3月6日臺中市哈克飲料店(PUB)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傷之不幸火災案件,關於明火表演殊有納入管理之必要,以加強公共安全之維護,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爰修正本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施放天燈及室內明火表演等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4條之1)。
  
  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0條、第41條及第41條之1)。

  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有鑑於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繁多,政府人力及資源有限,茲參酌美、日等先進國家之消防產品均採認可方式,由國內外第三公正機構出具試驗報告,以證明其所具性能,爰擬具本法第12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機構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修正條文第1、2項)。

  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作業等相關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3、5、6項)。

  為落實精簡政府人力及組織再造政策目標,並兼顧產業平衡發展,明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修正條文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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