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權力分立的精神,行政、立法及司法不同的部門彼此制衡,因此行政行為應受司法審查。本書第二章首先闡述行政行為司法審查之基礎理論,作為各章的探討的基礎;第三章比較我國與美國行政裁量類型與司法審查標準;第四章比較我國與日本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第五章比較我國與德國行政自主餘地;第六章從正當行政程序與都市更新計畫行政判斷餘地,探討都市更新事件的司法審查;第七章從司法對於執行環境污染防治裁量之審查,探討環境保護事件的司法審查;第八章總結各章探討,提出本書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