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99年7月施行「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履勘要點),要求捷運系統在初、履勘時應提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惟整體系統IV&V報告之內容、執行者要件、報告項目及驗證基準等並未明定於該要點中,本研究回顧國內外IV&V相關法規標準與類似專案,並訪談政府部門、民間機構以了解現況問題,透過專家學者座談會廣納各方意見,比較歸納後研擬適用我國的IV&V執行範疇,並提出IV&V應提交報告與相應內容供實務單位參考,前述成果也整理成履勘要點之增修草案及作業指引供辦理機關實務執行面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結論如下:(1) IV&V報告內容為營運安全之符合性評鑑成果,(2) IV&V執行資格要件為獨立(公正)性與專業性,(3) IV&V報告範疇應涵蓋鐵道整體系統與營運安全相關項目, (4) IV&V評估意見應有基準,得為法規、標準、需求,有必要持續發展。
本研究主要建議包括:(1) 「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可更名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報告」,較符合報告內容與目的,(2) 建議於綜合規劃階段規劃即應導入獨立驗證資格、範圍、期程與階段報告內容,(3) 短期方面,辦理機關應透過合約、管理機制確保IV&V專業機構之獨立(公正)性與專業性, (4) 中長期方面,可參考美國、歐盟或澳洲的類似IV&V機制,健全我國政府IV&V機制。
本研究主要結論如下:(1) IV&V報告內容為營運安全之符合性評鑑成果,(2) IV&V執行資格要件為獨立(公正)性與專業性,(3) IV&V報告範疇應涵蓋鐵道整體系統與營運安全相關項目, (4) IV&V評估意見應有基準,得為法規、標準、需求,有必要持續發展。
本研究主要建議包括:(1) 「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可更名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報告」,較符合報告內容與目的,(2) 建議於綜合規劃階段規劃即應導入獨立驗證資格、範圍、期程與階段報告內容,(3) 短期方面,辦理機關應透過合約、管理機制確保IV&V專業機構之獨立(公正)性與專業性, (4) 中長期方面,可參考美國、歐盟或澳洲的類似IV&V機制,健全我國政府IV&V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