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風險控制與法律構造 | 拾書所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風險控制與法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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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一方面,必須縮小徵地範圍,國家只能出於公共利益徵收集體土地,且應明確列舉公共利益之類型,使公共利益對徵地的目的性拘束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全面放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無論是存量土地或增量土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或具有居住保障性質的宅基地、城鎮規劃區內或規劃區外之建設用地,均可進入土地流轉市場,而且其流轉用途不受特別限制,即便是流轉用於房地產開發和建設也未嘗不可。伴隨集體建設用地大量入市流轉,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難以為繼,農村土地社保體系也將受到極大衝擊,耕地流失可能加劇,城市中可能產生土地二元所有結構並滋生土地食利階層,不同區位之農村可能出現地緣分化,而且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後集體地位變得越發強勢,強勢的集體可能損害農民本可從流轉中獲得的利益等。儘管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風險,但只要從優化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自身制度設計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兩方面「雙管齊下」,前述風險並非不能控制,其對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阻力完全可以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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