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 記帳士考試適用) | 拾書所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 記帳士考試適用)

$ 589 元 原價 620
  ◆將記帳士考試四個專業考試科目與國文集結成一本教材,準備考試最有效率。
  ◆每單元重點整理以表格化處理,相關項目予以綜合比較,一目了然,融會貫通。
  ◆歷屆考題均按新的法規予以改寫,所得稅法精選試題均按最新相關稅率、免稅額、扣除額重新計算。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enlightened本次改版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會計學概要: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在107年10月3日公布新增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3號,該號公報為股份基礎給付,已列入考試範圍,本次改版,第8章權益與公司會計單元新增此內容,以利考生準備。

  二、記帳相關法規:
  (一)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107年12月10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做了重大修改,允許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編製財務報表,自107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該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關於IFRS 9金融工具之規定,也適用於母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之商業。

  (二)公司登記辦法:
  107年11月8日公司因應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名稱,改為「公司登記辦法」,相關改變如下:
  1.配合公司法第387條第2項規定,將就電子申請登記內容,另定相關實施辦法,爰刪除本辦法有關電子申請之規定。
  2.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稅務相關法規與租稅申報實務:
  (一)綜所稅調整:
  1.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可全數列舉扣除額;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2.至於罷免案支出列舉扣除額,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支付罷免活動有關費用,可在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在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作為列舉扣除額。

  3.107年6月13日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綜合所得淨額必須加回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1.107年6月2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列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也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報或漏報所得額計算罰鍰之基礎。

  2.原本要實施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經朝野協商,刪除所得稅法與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依然停徵。

  3.行政院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原有的研發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抵稅、有限合夥創投穿透式課稅、員工獎酬擇低課稅等四大租稅優惠,也加碼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扣抵5%營所稅,修法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優惠將再度延長10年至118年底止,本次改版增此內容,以利考生準備。

  (三)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考量其全球化營運及交易型態特性,與一般營業人不同,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新增雲端發票定義及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刪除營業人須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電子方式辦理。

  (四)稅捐稽徵法:
  財政部107年修改稅捐稽徵法,新增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又稱CRS),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考生注意本次改版增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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