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必考重點,精要概念易懂易記
本書由圖表式學習的觀點切入,建立刑法總則之體系架構,例如基礎理論、競合理論,加以樹狀圖解,佐以最高法院判決、判例等實務見解的運用,增進對刑法總則整體性之認識,以此鳥瞰式學習法,相輔相成地建構對刑法總則一科的完整認識。
◎高分精選題庫,完整學習實力加倍
依據刑法總則近年來的命題趨勢,配合相關法規精編,千華名師針對刑法總則選錄重要考題,集結為第四部分的「高分精選題庫」。搭配第二部分的「最新實務見解」,即時掌握該科要義,加深法條記憶。
◎最新試題解析,名師詳解鑑往知來
收錄102~108年高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試題及解析,保證時效最新、解析最精、收錄最全,歷年試題的統整,利於掌握考試最新脈動與命題方向。經過名師詳解,類似的題目再出個一百次,也不害怕!輕鬆學習、快速理解,掌握命題趨勢,必定能在考場所向披靡!
★刑法總則試題落點與分析
刑法總則一直是各類科國家考試必考科目,刑法中重要的原理原則都體現於總則中各條文之規定中,因此精讀刑法總則中各條條文規定、了解與刑法總則條文搭配的各項刑法原理原則,是準備刑法總則最好方式。
一、考試準備方法:
綜觀各項國家考試的刑法總則題目,可以發現刑法總則的考點大多結合刑法分則之犯罪行為出題,亦即是:大部分的考題都是描述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態樣與犯罪事實之涵攝,找出適用的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條文。例如,在多數行為人的題型,除了涵攝其犯罪事實、找出所應適用刑法分則之條文(如第271條殺人罪、第339條詐欺罪)之外,還可以引述第四章正犯與共犯之規定;另外,如一個犯罪行為該當於多個犯罪之構成要件者,尚有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之適用。就準備方法上,應注意配合研讀下列重點:
(一) 基本原理原則之學理及法條;
(二) 考試近五年內之新修法條、制度和修訂及立法理由;
(三) 重要實務見解與新近實務見解。
二、近五年考點分析:
(一) 基本上考點都集中在第12條至第31條:從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考到論處刑責時之個人加重或減輕要件、阻卻違法事由、未遂理論、正犯與從犯理論等。此部分,除了法條明示之原則外,考生亦須研讀法條背後的學理基礎,以近五年之刑總考題來觀察,這幾年較常出現的考點是「錯誤」系列,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第21條至第24條)、行為之未遂概念(第25條之普通未遂或稱障礙未遂、第26條之不能未遂)。
(二) 第1條至第11條之法例規定也有機會出題,但多在解題前階段即須檢驗,如管轄權(第3條到第9條)、公務員、重傷害(第10條)等等。特別注意因跨境電信詐騙之新興犯罪之盛行,於105年11月30日就第5條予以修正。106年的身障三等特考即出現相關考題。
(三) 若行為人成立之犯罪有多數者,結論一定要寫到犯罪之競合。
(四) 刑法沒收制度於105年大幅修正,如考題中論及「犯罪所得」者,均應提出依新法得予沒收之解答。
(五) 其他如緩刑、累犯、假釋等規定,雖出現頻率相對低,但還是要加以了解熟知。
本書由圖表式學習的觀點切入,建立刑法總則之體系架構,例如基礎理論、競合理論,加以樹狀圖解,佐以最高法院判決、判例等實務見解的運用,增進對刑法總則整體性之認識,以此鳥瞰式學習法,相輔相成地建構對刑法總則一科的完整認識。
◎高分精選題庫,完整學習實力加倍
依據刑法總則近年來的命題趨勢,配合相關法規精編,千華名師針對刑法總則選錄重要考題,集結為第四部分的「高分精選題庫」。搭配第二部分的「最新實務見解」,即時掌握該科要義,加深法條記憶。
◎最新試題解析,名師詳解鑑往知來
收錄102~108年高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試題及解析,保證時效最新、解析最精、收錄最全,歷年試題的統整,利於掌握考試最新脈動與命題方向。經過名師詳解,類似的題目再出個一百次,也不害怕!輕鬆學習、快速理解,掌握命題趨勢,必定能在考場所向披靡!
★刑法總則試題落點與分析
刑法總則一直是各類科國家考試必考科目,刑法中重要的原理原則都體現於總則中各條文之規定中,因此精讀刑法總則中各條條文規定、了解與刑法總則條文搭配的各項刑法原理原則,是準備刑法總則最好方式。
一、考試準備方法:
綜觀各項國家考試的刑法總則題目,可以發現刑法總則的考點大多結合刑法分則之犯罪行為出題,亦即是:大部分的考題都是描述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態樣與犯罪事實之涵攝,找出適用的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條文。例如,在多數行為人的題型,除了涵攝其犯罪事實、找出所應適用刑法分則之條文(如第271條殺人罪、第339條詐欺罪)之外,還可以引述第四章正犯與共犯之規定;另外,如一個犯罪行為該當於多個犯罪之構成要件者,尚有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之適用。就準備方法上,應注意配合研讀下列重點:
(一) 基本原理原則之學理及法條;
(二) 考試近五年內之新修法條、制度和修訂及立法理由;
(三) 重要實務見解與新近實務見解。
二、近五年考點分析:
(一) 基本上考點都集中在第12條至第31條:從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考到論處刑責時之個人加重或減輕要件、阻卻違法事由、未遂理論、正犯與從犯理論等。此部分,除了法條明示之原則外,考生亦須研讀法條背後的學理基礎,以近五年之刑總考題來觀察,這幾年較常出現的考點是「錯誤」系列,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第21條至第24條)、行為之未遂概念(第25條之普通未遂或稱障礙未遂、第26條之不能未遂)。
(二) 第1條至第11條之法例規定也有機會出題,但多在解題前階段即須檢驗,如管轄權(第3條到第9條)、公務員、重傷害(第10條)等等。特別注意因跨境電信詐騙之新興犯罪之盛行,於105年11月30日就第5條予以修正。106年的身障三等特考即出現相關考題。
(三) 若行為人成立之犯罪有多數者,結論一定要寫到犯罪之競合。
(四) 刑法沒收制度於105年大幅修正,如考題中論及「犯罪所得」者,均應提出依新法得予沒收之解答。
(五) 其他如緩刑、累犯、假釋等規定,雖出現頻率相對低,但還是要加以了解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