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