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書配合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3920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4-4、4-5、14-4~14-6、24-5、126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4-4及24-5條修正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實施房地合一稅2.0
(一)訂定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訂定營利事業適用課徵房地合一2.0範圍,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藉股份或出資額形式交易而實質移轉房地之情形視為房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三)訂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二、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所得稅法,110年6月30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辦法第8、11及14條
(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案件,修正適用45%、35%及20%扣繳率之持有期間,並增訂因合作興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取得之房屋、土地,5年內交易適用20%扣繳率。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增訂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並修正其房屋、土地應課稅所得適用45%及35%扣繳率之持有期間。
三、增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6、28、29條,新增對文化藝術品之捐贈無限額。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4-4及24-5條修正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實施房地合一稅2.0
(一)訂定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訂定營利事業適用課徵房地合一2.0範圍,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藉股份或出資額形式交易而實質移轉房地之情形視為房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三)訂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二、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所得稅法,110年6月30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辦法第8、11及14條
(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案件,修正適用45%、35%及20%扣繳率之持有期間,並增訂因合作興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取得之房屋、土地,5年內交易適用20%扣繳率。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增訂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並修正其房屋、土地應課稅所得適用45%及35%扣繳率之持有期間。
三、增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6、28、29條,新增對文化藝術品之捐贈無限額。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