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以下簡稱審計第四十六號公報)之規定,建立品質管制制度。
2. 品質管制制度係由政策及程序所構成。政策係為達成品質管制制度之目標所訂之基本方針;程序係為落實政策及追蹤考核其遵循情形所訂之具體作法。
3. 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第四十六號公報所訂定之政策及程序,其內容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事務所之組織規模、業務性質及設立型態(個人、合署、聯合、法人)等因素。
2. 品質管制制度係由政策及程序所構成。政策係為達成品質管制制度之目標所訂之基本方針;程序係為落實政策及追蹤考核其遵循情形所訂之具體作法。
3. 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第四十六號公報所訂定之政策及程序,其內容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事務所之組織規模、業務性質及設立型態(個人、合署、聯合、法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