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政府採購法(國營事業考試適用)( 100%題題詳解,贈口面試技巧雲端講座)(五版) (電子書) | 拾書所

2021政府採購法(國營事業考試適用)( 100%題題詳解,贈口面試技巧雲端講座)(五版) (電子書)

$ 350 元 原價 500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1: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7-109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鐵路特考人員、鐵路營運人員與桃園大眾捷運公司相關試題共14份,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政府採購法》適用於: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風、地政類別。
  二、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鐵路特考):
  .員級:事務管理、材料管理類科。
  .佐級:材料管理類科。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台鐵)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專員、營運員類科。
 
  【本書優勢】
  .有沒有一本政府採購法能讓法學零基礎的我也看得懂?
  .本科目的母法和子法龐雜又修訂頻繁,哪些條文才重要?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公布條文修訂,此書在手,110年政府採購法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條理分明
  本書各章節詳列該章學習重點,先提供讀者引路明燈,將法條內容化繁為簡,心中建立大致框架後,再一一梳理細節脈絡,完整擊破學習盲點。輔以表格提醒重要實務見解,釐清相似或易混淆之法條細節,讓讀者在研讀的時候,便於一手掌握精要。在概念融會貫通下,快速抓到政府採購法之得分要領。
 
  三、深入淺出
  本書從政府採購法母法之概說出發,逐步引導讀者熟悉子法內容,針對招標、決標、履約管理與驗收、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規定逐條釋義。首先以政府採購法與施行細則為重,其次彙編各類重要子法內容。縱使沒有相關政府採購法實務經驗,研讀此書也能輕鬆駕馭本科目。
 
  四、100%題題詳解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7-109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鐵路特考人員、鐵路營運人員與桃園大眾捷運公司相關試題,共14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各類考試的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政府採購法(108.05.22修正)
  1.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排除本法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2.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3.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4.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授權訂定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以確保國家安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5.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並授權訂定社會福利服務之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6.增訂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7.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
  8.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增訂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9.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以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10.增訂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
  11.增訂申訴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12.增訂共同供應契約相關事項另定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13.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遴聘範圍之限制,以發揮獨立公正評選功能。(修正條文第九十四條)
  14.增訂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落實專業專責之採購人員制度。(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15.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包括部分違約行為之停權事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之考量因素,俾供機關審酌之依循;增訂行賄行為停權事由,適用停權三年之規定;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增訂「重大違約」情形之停權期間,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之處罰方式,以更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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