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分為六個部分,從公證介紹入手,引入法律和經濟的關係,一層一層抽絲剝繭鋪墊出論述的基礎,隨後在國民經濟學理論和制度經濟學概念下討論公證證明。首先用新古典主義國民經濟理論的基本假設,探究新古典主義國民經濟理論和法律的距離,研究其法律政策偏向,明確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及其法律框架,然後闡述在私法自治下的市場關係中的公證業務。其次從制度經濟理論的角度出發,分別論述其對於新古典主義國民經濟理論的評價和對公證主要業務的評價,例如土地交易、家庭法和繼承法、強制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