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發展工業,健全工業區管理,歷年甄選受託開發單位開發工業區,截至民國99年底止,由經濟部工業局管理之工業區,計有64處。審計部歷年派員查核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所轄工業區開發及租售管理情形,曾就工業區管理機構收入不敷支應成本等情,迭次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或經濟部督促研謀改善。據復:已要求工業區管理機構強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等費用收取作業,及對閒置國有房舍作有效運用或出租,並持續推動聯合稽查等措施。為追蹤瞭解經濟部工業局所提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爰規劃辦理書面調查。審計結果,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嗣經審計部賡續追蹤改善結果,該局研擬改善措施,估計已增加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29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