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格的年檢(10)-自恣宗要篇 | 拾書所

僧格的年檢(10)-自恣宗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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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心清淨是喜悅的來源

 

「自意喜悅,無罪故也。」當我們懺除罪業之後,內心清淨無染,就會源源不斷散發出喜悅。一個內心沒有煩惱和負擔的人,每天都會過得充實而歡喜。能讓我們不開心的是什麼呢?無非是貪嗔煩惱,無非是精神負擔。通過懺悔,我們就能無事一身輕,無罪常歡喜。

 

安居是出家人一年一度的重要修行。安居之後還有四件事,那就是自恣、解界、結界、受功德衣,其中尤以自恣為重。所謂自恣,就是在安居結束後的僧團大會上,每位出家人都要真誠發露自己在安居期間所犯的過失,並以開放的心態接受他人檢舉。這代表著佛法彼此相教、共同覺悟的精神。

 

關於自恣的緣起,《四分律》記載,當時僧團在一次結夏安居中,有些比丘認為,他們可以事先約定各種規範,這樣就不必為日常事務相互說話,彼此可以默然而住。安居結束後,他們頗為自得,向佛陀彙報了這個情況。佛陀卻嚴厲地批評了他們:“汝曹癡人!自以為樂,其實是苦。汝曹癡人!自以無患,其實是患。汝曹癡人!共住如似怨家,猶如白羊。何以故?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受語,輾轉覺悟。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啞法。不應如是行啞法,若行啞法,突吉羅。”(《四分律》卷37,自恣揵度,T22-836上)

 

因為這種做法既不符合僧團和合的精神,也不利於僧人自身的修行。我們都是凡夫,必然會有這樣那樣的過失。這些過失除了自己提起覺照、及時發現以外,離不開僧團大眾的提醒。只有這樣才能及時懺悔,達到身心清淨的效果。

 

本篇名為《自恣宗要篇》。所謂自恣,乃縱宣己罪,恣僧舉過。又名隨意,即任由他人檢舉自己的罪過。所謂宗要,包括幾層涵義。

 

首先,自恣和說戒一樣,是攝僧之要,也是住持佛法的根本。因為自恣和說戒的目的,是説明每位元出家人成為清淨如法的僧人。唯有清淨如法的僧伽,才能組成清淨如法的僧團,使道風常舉,正法久住。

 

其次,自恣是懺悔之要。修行是不斷修正心行的過程。無始以來,我們為無明所惑,形成貪嗔癡的強大串習,從而不斷造作惡業,輪回生死,可謂苦海無邊。我們要走出輪回,就必須依戒行事,擺脫串習。因為戒律所建立的,正是通向解脫的行為規範。但我們畢竟是凡夫,雖然受了戒,也在持戒,還是會不斷犯戒。在此過程中,除了自身保持覺知,更要借助僧團之力互相檢舉。因為人在串習中往往看不清楚,或者不願面對。所以,佛陀制定了自恣的制度,使大眾通過檢舉而能發現問題,通過懺悔而能清淨安樂。所以自恣還有一重意思是喜悅,當我們敞開心扉,放下犯戒帶來的精神壓力,會發自內心地感到歡喜。

 

第三,自恣的相關內容,在律藏及歷代祖師的注疏中,有著極為豐富的內容。現在道宣律師提取其中精要,將自恣的作法和要領,以最簡明的方式告訴我們。

 

本篇附有迦絺那衣法,即如何受功德衣。這是對如法安居者的一種犒勞。

 

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縱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托於他人,故曰自恣。

 

故《摩得伽》雲:何故令自恣?使諸比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髮露、悔過故。以苦言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悅,無罪故也。

 

所以制在夏末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款,九旬立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訟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末者,以三月策修,同住進業。時竟雲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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