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議規範
都市計畫法第一條規定指出:「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定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的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都市計劃法的範圍,包括了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公共設施、農業區、工商綜合區、工業區、非都市土地開發與管制、山坡地保育法....各種法規及相關細則。
本書為八十八修定版,因此內含之相關細則也到八十八年六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