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法學緒論精粹 | 拾書所

新編法學緒論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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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乃是一切法學之入門基礎,惟具有基本的法學知識,方能進一步了解其他法律。當法學緒論之基礎打好後,才能往各法律知識繼續深造,故法學緒論是法學之入門研讀基本學科。在國家考試中,法學緒論為共同科目中重要的一科,面對如此深厚的法學知識,基礎概念就必須打好底。如此在面對各篇法律時,即可得心應手的面對各種法律問題。

在進入法律前,必須先了解法律是什麼。自古以來,有許多不同的說法,有人認為,法律就是神的指示;也有人認為,法律乃係存在於自然之中,萬古不變的自然法則;更有人認為其係存在於社會成員間的共同社會意志凝聚。學說眾說紛紜,沒有絕對的對錯,惟單一學說並無法完全符合每一個國家,有些或許部分適合但有些則過於空洞,故應找尋最適合各國之理論進而發展成最完善的法律。在學理上認為,法律乃是人和人之間的一種規律、社會的習慣,以正義為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手段來平衡社會發展。人類活動的發展需要一種制度來規範大家,透過每個人都遵守規範,來維持社會的秩序,如此一來,社會才能持續發展。

正因每個國家受其個別之文化歷史的影響,所發展的法律不盡相同,因此,將各國法律區分為不同之法系。世界法系分為印度法系、回回法系、中華法系、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係以婆羅門法典為基礎,採行階級制度;回回法系以可蘭經為圭臬,故又稱阿拉伯法系;中華法系以中國禮教與法治相互發展;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支配其歐陸各國的法律,故又稱歐陸法系;而英美法系則融合英國法與美國法所形成,又稱海洋法系。雖各個法系之基礎皆不同,但是國家間的法律仍存在某些共通性。

以我國來說,我國的法律係屬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基礎,其多繼受同為大陸法系之德國與日本之法律,尤其以民法為多比照德國之立法。此外,我國之法律架構系以憲法、法律、命令為三階層,其所有階層皆不可違背上位之規定。法律位階的概念,起於 Kelsen 教授所提出之法律層級構造理論,憲法明文規定,法律與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至於為何憲法有如此高之權利,則有學者提出解釋,說明憲法係國家與人民所簽訂之契約,亦有認為此乃制憲權理論,認為所有國家權力均源於制憲權。不管何種理論,憲法即為我國最高位階之法律,更為人民基本權保障之依據。

法律與文化發展存在著密切關係,透過各個社會環境之不同、風土民情不同,配合各社會發展之需要,成立一部合適的法律才是最重要的。現今世界之發展快速,國家與國家間交流更加密切,故法律之發展應當配合國際發展與社會進步而做適當之修正,如此,才不會形成法律與社會發展之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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