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法概要(司法特考四等適用) | 拾書所

2020年行政法概要(司法特考四等適用)

$ 458 元 原價 580
【本書適用】這本《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適用於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
(一)採申論式題型:法院書記官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法警、執行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薪資為36,505元,另外每月有4,500元的專業加給;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如高普考、地方特考的「法律廉政」,初等考試的「廉政」。每年約6月報名的國安局特考、調查局特考,工作內容偏向政經、國際、法律實務方面,也是可選擇的方向。司法特考的法院書記官是熱門類科,錄取人數最多,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且自108年起,書記官專業科目中由原考「法院組織法」,改為考「行政法概要」,使得本科目變得格外重要,有心準備書記官考試的考生務必留心。

【本書優勢】
.坊間行政法書籍又重又厚,考前真的看得完嗎?
.大法官解釋數量即將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行政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平易近人
行政法概要向來就以「概念抽象、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等內容,深入淺出。難懂的艱深概念附有「補充說明」,讀者可隨時用來理解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概念,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架構。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每章附有牛刀小試精選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行政法最精要的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再搭配本社出版的《行政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10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鐵路營運人員考試、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題,題題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常考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說明如下:
(一)傳統重要法條
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
(二)新修正法條
新修條文常為重要考點,應養成隨時關注修法動態的習慣,藉此培養判斷命題趨勢之題感。如108年12月修正之國家賠償法與109年1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應為來年的命題新寵,不可不防。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分析可知,申論題部分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法年年都有出題,故二者須搭配閱讀,解題時才不會有遺漏。選擇題部分則約有40%之命題會落在「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主題上,可見掌握這兩部分的常考觀念與原則格外重要。
三、大法官釋字重點需熟稔於心
歷年之重要大法官解釋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節錄之重要內容,可將眾多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做統整,將寶貴時間花在刀口上。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 國家賠償法(108.12.18)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三讀修正往後國家將無須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2. 行政訴訟法(108.12.13三讀)
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使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故特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統一救濟途徑。並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另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建立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
3. 公務人員任用法(108.04.03)
(1)第二十五條修正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均呈請總統任命;至各官等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或考績升等時,則毋須再報請任命。
(2)配合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毋庸宣示,於公告主文時確定,爰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懲戒處分之機關首長,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即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3)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承接。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爰第三十五條明定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中央各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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